Advic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tst (洛之秋·我的灵感壮烈牺牲), 信区: construct
标 题: 紫丁香仲裁法(草稿)(前言)(转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7日11:16:08 星期六),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Legislator 讨论区 】
【 原文由 tst 所发表 】
各位立法委员们:
以下您将看到的仲裁法草稿是我和aaaaaaa综合了ytht和未名两站
的相关法规,并结合本站实际情况拟定的。
由于是第一次出台详细的仲裁委员会构建,管理,运行机制方面的
制度,所以可以借鉴的地方很少,千头万绪难免有挂一漏万的地方。
希望在接下来的一周时间里,大家分别对仲裁法的各个部分广泛交
流看法,提出修改意见,从而真正把仲裁委员会的建立提到议事日
程上来。
谢谢大家的合作!
tst&aaaaaaa
BTW:由于仲裁法篇幅教长,我已经整理出了word文档,并按照大纲
视图编排,可能看起来会更加方便些。上传到
ftp://gaea.hit.edu.cn/0上载区/工具类上载区
无法访问的校外委员请给我BBS信箱来信告知你们的EMAIL地址,我将
给您用附件发送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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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记者问朱邦造芳林村小学到底有没有鞭炮厂?
朱邦造严肃的说:“你有权提出你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你应当向有关方面提出.”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mtlab4.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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