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ic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gg (geng_geng), 信区: construct
标  题: 我要是不说,我就会死去!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8日22:19:04 星期天), 站内信件


今天我忽然想起一个问题----要不是Grapes出面指出立法会的“漏洞”,这样的漏洞还
会持续下去,所以这个问题就是如果没有Grapes,怎样来约束立法会?有两条。要么通
过确立法规,美国宪法修正案就明确指出了一些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侵
犯,任何法规侵犯了规定的权利都要宣布无效,由此给立法一个约束。前两天我说了lo
veit一句狡猾,马上就见到一条新出炉的法规
:为了防止有的用户故意利用已经暴露出的法规漏洞,继续从事触犯众怒或其它不利于本
:站生存、发展的活动,立法委员会或站务组有权根据需要发布相关的暂行规定及临时声
:明,效力和其它站规相同。

吓得偶心惊肉跳,以为我以后再也见不着大家了,我俞发感到立法会权利的强大,头皮
都发炸!本来偶就胆儿小,以为引用Grapes的几句话就能狐假虎威,没想到引火烧身,
以后看来一点话都说不得了,台湾李敖还能活到现在呢!我却仿佛看到自己的末日!关
于约束立法会的第二条办法是有一个机构,在台湾的司法对立法有一定的约束力。赶在
仲裁法征求意见的当口,我要说一下,不然我真的会死去!!!


以前看了 rules版的网友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怎么往心里去,就有一回利用了一下偶的
检举权,还有点效果,可大家知道嘛?其余的几条权利可是关系到所有用户的,这几条
有的叙述不全,我认为有必要在仲裁法中再度引用,“凡是与所规定用户享有权利相违
背的法规都视为无效!”老葡萄说的好“应该成为一个为网友说话的机构”,我希望仲
裁委能够如此,以保护所有用户的基本权利

以下是我写的几个用户享有的权利

1,ID的生命权利不被剥夺

即所谓的废除死刑,我忽然认为死刑完全没有必要,如果发了“反动”文章或屡教不改
者,封他终生的POST权就可以了,如果要是发信件骚扰的,屡教不改的封他终生的MAIL
权也就是了,封终生的权利应该算是最重的惩罚了,我的一个ID享受了这样的处罚,变
成了一个被“残废”的ID,在我把他晾了119天之后,他就会自动消失的,可以说是变相
的死刑,有的人骨子都是老爷意识,非得要奴才死才甘心!hi!

2,ID的选举权力不被剥夺

不管这个ID犯了什么错误,都应该有选举的权利,他的一票还要有效,生命权要靠选举
权去体现!

3,所有ID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就是去除上站时间数,上站次数等限制,我在小百合里投了5票选纪律委员会的,候选人
我一个也不认识,只是想看我的“干扰”能否影响他们的选举,结果一看到选举人数达
到了上千,除非我真的弄上几百个马甲,我的千分之概率可以不计,也没听说小百合有
什么投票限制,看看我们的投票数吧,应该改改了,尤其是随着BBS上的站友逐渐增多,
更有这个条件了

4,ID的投诉权利不被剥夺

一次投诉失败,十天后可以再度投诉,追溯期内有效,逾期无效

5,ID的信息不被泄露的权利

ID的信息包括聊天内容,信件,注册资料,IP地址等。这里我讲一下IP地址,我认为IP
地址也是用户的一个资料,用户有权利要求站方不泄露自己的IP地址,具体做法是在个
人工具箱里增加“隐藏IP选项”,由用户自己来决定是否让别人看见自己的IP,逸仙时
空的做法是在用户注册成功后缺省为“隐藏IP”,用户如果想要别人看到,可以自己去
工具箱里更改,紫丁香可以相反的做法,缺省为露出IP,由用户自己去改设置。另外,
好象有聊天总管和站长有看聊天室的权利,是否考虑收回,真得要弄的象盖世太保么?

6,ID的弹劾权利不被剥夺

以上是我粗略的轮廓,大家可以再加再完善,现在是保护自己的时候了,某些人成天嚎
着人性人性,mzd死了连个P都不放!在签名档上写着什么“共产党被抓走,我没有出面
,犹太人被抓,我也没有出面,等到我被抓,再也没人替我说话了”呵呵,还有一个人
至始至终没有说话的那就是德国纳粹呀!趁我现在能说赶快说,不然明天说不定我真的
会死去!

再引用老葡萄的一句话,立法会更大程度上是用来约束特权的。我不想看到又一个约束
我们的机构产生,因为“应该为多数的网友做事”,可却关起门来编法律!!!
这部仲裁法说什么也不能让立法会来编啦!由大家一起编吧!建议讨论期为一个月甚至
更多,想办法去主动征求大家的意见,宁慢勿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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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天外飞仙]
※ 修改:·gg 於 10月28日22:31:58 修改本文·[FROM: 天外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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