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ic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信区: construct
标 题: Re: 我要是不说,我就会死去!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9日08:57:03 星期一), 站内信件
把你的夸张语气和噱头一点点剥离掉需要颇费些功夫
【 在 gg (geng_ge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今天我忽然想起一个问题----要不是Grapes出面指出立法会的“漏洞”,这样的漏洞还
: 会持续下去,所以这个问题就是如果没有Grapes,怎样来约束立法会?有两条。要么通
: 过确立法规,美国宪法修正案就明确指出了一些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侵
: 犯,任何法规侵犯了规定的权利都要宣布无效,由此给立法一个约束。前两天我说了lo
: veit一句狡猾,马上就见到一条新出炉的法规
新出炉的下面的法规和你形容loveit狡猾之间其实没什么因果关系。基本上是我
一手炮制的。其背景主要是前些天猫王干预hitzoneII版引起的投诉所暴露出的现有
法规漏洞。猫王的行为违反了《总管代理斑竹管理版务的规定》,该规定的目的主要
就是约束总管不能随意干涉版务。但《紫丁香斑竹管理条例》却又赋予了总管这种权
利,这是立法的严重漏洞。那么在相关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对被投诉越权的总管
者处理呢?或更推而广之,如果任何一个被投诉ID按法规A有罪,按法规B却无罪,最
终该如何对其定罪?也是受Grapes《关于法制》论述的启发,我提出了面向所有ID的
无罪假设和宽恕原则
(但近来,自己对这项原则又开始质疑,即,站务、立法委员等“特殊”ID是否也
有资格享受该待遇,因为他们一般比普通id更熟悉现有的法规,因此更容易钻法律孔
子,这样当他们被投诉时,因无罪假设或宽恕原则而免遭处罚的机会更大,这使得普
通ID在和他们的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但如果取消他们的这种资格,是否又跟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对此我目前还比较困惑。——这一段算是题外话)。
《。。。宽恕原则》最后一条算是对前几条的补充。其原委还是利用案例来说明
更容易理解些。总管违反了法规A,越权。但按法规B却不算越权。按照宽恕原则,不
予追究。宽恕了“违规”者,暴露了法律的漏洞,那么立法会应尽快修订法律,补上
这个漏洞。但是修订法律也需要一定程序,不是一两天就能搞定的。如果在法规修订
期间总管继续利用已知的这个漏洞干涉版务呢?是否继续对其宽恕?补充规定就是试
图来解决这种矛盾。但你也看到了,这里面问题还是很多,人们有理由对临时发布的
暂行规定或声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质疑。但若没有这种暂行规定或声明,上面的矛盾又
难以克服,除非无罪假设及宽恕原则被推翻。
可能有人会提出把这种矛盾交给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高裁
决,不可推翻。但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无罪假设/宽恕原则相冲突呢?如果一个没有
违反任何现有站规ID因为触犯了众怒被投诉,最后交给了仲裁,而仲裁对其定了罪,
那么应该怎么看待定罪结果和站规之间的冲突呢?也就是当发现现有的法律不适用
的时候,是否能够利用仲裁或投票结果来将其推翻或临时进行变通?如果可以这样,
岂不一切都可以用仲裁或投票来解决了,法律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
我自己的感觉,似乎许多矛盾都是由法律的无罪假设/宽恕原则引出的。这种原则
是否错了,错在什么地方?如果没有错,那么如何解决由它引出的各种矛盾?
说这些,并不是为了给自己,给立法会开脱。只是把自己遇到的矛盾在这儿摊开,
暨希通过讨论寻求到适当的解决途径。一个人的思路终究有限,很容易把自己逼入死
胡同。
先Re这些吧
: :为了防止有的用户故意利用已经暴露出的法规漏洞,继续从事触犯众怒或其它不利于本
: :站生存、发展的活动,立法委员会或站务组有权根据需要发布相关的暂行规定及临时声
: :明,效力和其它站规相同。
: 吓得偶心惊肉跳,以为我以后再也见不着大家了,我俞发感到立法会权利的强大,头皮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aea.hit.edu.cn]
※ 修改:·gaea 於 10月29日10:39:27 修改本文·[FROM: gaea.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5.924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