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ic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信区: construct
标  题: Re: 我要是不说,我就会死去!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9日13:58:17 星期一), 站内信件

【 在 gg (geng_ge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偷换概念
: 这里是BBS,不是现实社会,现实社会执行了死刑就可以维护了法律的尊严,BBS上
: 可以又冒出一个马甲来,舍弃他自己的人格尊严,来继续挑战“法律”尊严,为什么?
: 这里不是一个人格尊严存在的地方,对ID的建议可以不哩,加以呵斥,可以不加以约束
: 的执行自己定的站规,而置BBS上所赋予每个ID的权利于不顾,并且可笑的是,LIBAI对
: 之加以篡改,加以限制。
    ok, 姑且认为bbs上人格尊严不存在。那还剩什么呢?就只剩各种权利了吧。
上站权利,发言权利,选举权利,弹劾权利,等等等,这些你又都认为是绝对
不可剥夺的,连对选举权加一个上站次数、上站时间方面的,对正常用户根本
算不上什么的限制(但对那些有换马甲癖的人就算得上什么了),都令你耿耿
于怀。bbs上对ID还能处罚什么呢?
: 偷换概念
: 这里是BBS,我问你,你们杀了WENWEN,他那三个得以侥幸的马甲你们能找出来吗?
: 别自欺欺人了!
       发现多少杀多少。限于侦破、缉捕手段,有的罪犯会终生逍遥于法外,
   你会以此来否定法律所规定的惩罚吗?
: 为什么只有两百人?投票要参数呀!我想投了可是投不了!当时选举你们进立法会的时候
                                  如果不是你总换马甲,swanp早应该能投票了,
            可惜呀,因为投票要参数,才让tst和gaea这两个蠢货混进了立法会。
: :            之分,所以多次投诉与仲裁委员会的终极效力是互相矛盾
: 那就取消终极效力,因为证据不是一时就能发现全部的,需要时间去收集,如果用户找到
: 了新的物证,新的人证,那完全有理由获得一个公平的结果。
                 赞成
: 今天我为老葡萄的一句话感触颇深,“立法委员没有把自己摆正位置”他们在编制法规的
: 过程中以为自己就是起草人了,其实我认为他们真正的位置就是把自己视为与全体ID平等
       说这些没用,立法会是否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光靠自觉肯定不行。得用一定的
机制来约束。不是立法委员自己认为摆正就真的摆正了,也未必是你认为正就正了。
劝你还是在如何建立约束立法会的机制,使其尽可能地摆正自己位置方面多提一些
实实在在的意见,少放一些这种空炮(有的网友提出解散本届非经选举产生的立法
会,重新选举,都比你这些空炮实在)。
: 的一员,你是作为一个普通ID编撰法规的,应该把法规贴出来征求全体ID的建议,不要把
: “受ID的干扰影响编写法律,影响自己的立场,”当作借口,真的是让人笑掉大牙,很荒
: 谬!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aea.hit.edu.cn]
※ 修改:·gaea 於 10月29日15:26:36 修改本文·[FROM: gaea.hit.edu.cn]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039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