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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loth (员外), 信区: construct
标 题: Re: 我要是不说,我就会死去!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9日15:03:15 星期一), 站内信件
【 在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我要是不说,我就会死去!
: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9日08:57:03 星期一),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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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你的夸张语气和噱头一点点剥离掉需要颇费些功夫
:
: 【 在 gg (geng_geng) 的大作中提到: 】
: : 今天我忽然想起一个问题----要不是Grapes出面指出立法会的“漏洞”,这样的漏洞还
: : 会持续下去,所以这个问题就是如果没有Grapes,怎样来约束立法会?有两条。要么通
: : 过确立法规,美国宪法修正案就明确指出了一些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侵
: : 犯,任何法规侵犯了规定的权利都要宣布无效,由此给立法一个约束。前两天我说了lo
: : veit一句狡猾,马上就见到一条新出炉的法规
: 新出炉的下面的法规和你形容loveit狡猾之间其实没什么因果关系。基本上是我
: 一手炮制的。其背景主要是前些天猫王干预hitzoneII版引起的投诉所暴露出的现有
: 法规漏洞。猫王的行为违反了《总管代理斑竹管理版务的规定》,该规定的目的主要
: 就是约束总管不能随意干涉版务。但《紫丁香斑竹管理条例》却又赋予了总管这种权
: 利,这是立法的严重漏洞。那么在相关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对被投诉越权的总管
: 者处理呢?或更推而广之,如果任何一个被投诉ID按法规A有罪,按法规B却无罪,最
: 终该如何对其定罪?也是受Grapes《关于法制》论述的启发,我提出了面向所有ID的
: 无罪假设和宽恕原则
:
: (但近来,自己对这项原则又开始质疑,即,站务、立法委员等“特殊”ID是否也
: 有资格享受该待遇,因为他们一般比普通id更熟悉现有的法规,因此更容易钻法律孔
: 子,这样当他们被投诉时,因无罪假设或宽恕原则而免遭处罚的机会更大,这使得普
: 通ID在和他们的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但如果取消他们的这种资格,是否又跟法律
: 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对此我目前还比较困惑。——这一段算是题外话)。
关于更熟悉法律就更容易得益这种现象并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冲突。
相反如果因为更熟悉法律而被取消某种资格才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为熟悉法律这种优势并不是某种先天优势或者少数特权,而是一种
对每个网友都公平的也可以掌握的技能。
因为个人的努力而获得的优势是应该被允许的。
:
: 《。。。宽恕原则》最后一条算是对前几条的补充。其原委还是利用案例来说明
: 更容易理解些。总管违反了法规A,越权。但按法规B却不算越权。按照宽恕原则,不
: 予追究。宽恕了“违规”者,暴露了法律的漏洞,那么立法会应尽快修订法律,补上
: 这个漏洞。但是修订法律也需要一定程序,不是一两天就能搞定的。如果在法规修订
: 期间总管继续利用已知的这个漏洞干涉版务呢?是否继续对其宽恕?补充规定就是试
: 图来解决这种矛盾。但你也看到了,这里面问题还是很多,人们有理由对临时发布的
: 暂行规定或声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质疑。但若没有这种暂行规定或声明,上面的矛盾又
: 难以克服,除非无罪假设及宽恕原则被推翻。
:
: 可能有人会提出把这种矛盾交给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高裁
: 决,不可推翻。但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无罪假设/宽恕原则相冲突呢?如果一个没有
: 违反任何现有站规ID因为触犯了众怒被投诉,最后交给了仲裁,而仲裁对其定了罪,
: 那么应该怎么看待定罪结果和站规之间的冲突呢?也就是当发现现有的法律不适用
: 的时候,是否能够利用仲裁或投票结果来将其推翻或临时进行变通?如果可以这样,
: 岂不一切都可以用仲裁或投票来解决了,法律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
:
: 我自己的感觉,似乎许多矛盾都是由法律的无罪假设/宽恕原则引出的。这种原则
: 是否错了,错在什么地方?如果没有错,那么如何解决由它引出的各种矛盾?
:
: 说这些,并不是为了给自己,给立法会开脱。只是把自己遇到的矛盾在这儿摊开,
: 暨希通过讨论寻求到适当的解决途径。一个人的思路终究有限,很容易把自己逼入死
: 胡同。
:
: 先Re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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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防止有的用户故意利用已经暴露出的法规漏洞,继续从事触犯众怒或其它不利于本
: : :站生存、发展的活动,立法委员会或站务组有权根据需要发布相关的暂行规定及临时声
: : :明,效力和其它站规相同。
: : 吓得偶心惊肉跳,以为我以后再也见不着大家了,我俞发感到立法会权利的强大,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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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aea.hit.edu.cn]
: ※ 修改:·gaea 於 10月29日10:39:27 修改本文·[FROM: gaea.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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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将新火试新茶
诗酒趁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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