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lain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cracker (自己也不照照镜子,还要追求已婚师妹?), 信区: Complain
标 题: Re: 没有制裁第三者的法律吧?!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4年02月27日11:22:33 星期五), 站内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这种干扰达到一
定的程度就构成了侵权。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比如全国首例“短信息”性
骚扰侵权案的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异性之间的黄色玩笑在现实社会中并不鲜见,如果
用手机给异性发“荤信息”,而这位异性又不喜欢,这可以视为是一种性骚扰行为。与
现实性骚扰难以取证相比,用手机发“黄段子”的性骚扰显然是很容易得到证据的。
还有,如果有人恶意地把“荤信息”的主角指名道姓地安插在某人身上,被某人
知道后,这个“被侵害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样传播“
荤信息”者是涉嫌毁谤和侵犯他人名誉权。
【 在 pcgame (U C)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应该是 公安局 的管辖
: 没有发生在 bbs 上
: 我去吃饭了。
: 判决什么时候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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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
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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