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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bo (KFC=WC※整※埋汰※qiǔ※磨叽※嘎达), 信区: Work
标 题: 四险一金(zz)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4年04月26日14:20:03 星期一), 站内信件
看了网上一些讨论四险一金的文章,感觉有些问题没有说清楚,尤其是四险一金的回报
制度。于是我查阅了一些相关法规,总结了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人并非专业
,也没有相关经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大家指正。
四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一、四险一金之“来龙“:
按照国家规定,四险一金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定期上缴,存入以个人身份开
设的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由相关社会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计算方法:
文中数字均为假设的,各地有自己的规定。
“缴费工资基数”:一般来说就是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对于第一年工作的就是
当年月平均工资),不过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03年
6月30日以前在北京这个上限为1550*3=4650元)
1.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8%
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19%
2.医疗保险
(1)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2%(进个人账户)
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9% + 缴费工资基数 x 0.8%(0.8%部分进个人账户)
(2)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个人缴纳:3元
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1%
3.失业保险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0.5%
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1.5%
4.工伤保险
企业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 x 0.4%(不同行业不同比例,一般IT业0.4%)
5.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8%
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8%
二、四险一金之“去脉“
1.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填写退休审批表,按规定报
批后,按月核发退休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在退休前不幸死亡,按规定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
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如在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
其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
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抚恤费(病退人员除外)。
2.医疗保险
个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费用。
(1)其中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支付下列费用:
(2)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3.失业保险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 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等部门规定
5. 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
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
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友情提示
四险一金虽然不能直接归个人支配,但是这些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支付的钱最终还是归个
人所有,只不过是由国家统一管理。当然,具体实施中,可能会有一些问题,使得相关的
规定未必能够得到完全的实施。
提示1:
提示2:
不缴纳四险一金的企业,其工资水平应当比缴纳的企业高一些。
提示3:
通常企业所说的税前工资在扣除四险一金后会少很多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01月)
(2)北京市有关养老保险统筹的规定(2001年)
(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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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世间情为何物,乃是一物降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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