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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Re: 立法会制度实行方案-修订1稿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1月17日21:21:33 星期六), 站内信件
【 在 qpcwth (独翅鸟) 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的大作中提到: 】
: : D.立法委员的离职
: 立法委员的离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委员主动辞职,由站长取消其立法委员权限;在被取消立法委员权限之前,提出
: 辞职的立法委员仍享有和其他立法委员相同的权利,但不再承担立法委员的一切
: 义务。
: 第一款权利与义务分离,不合适,除隐身、大信箱需要站务执行外,辞职后权利自动
: 消失.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委员主动辞职,是否还需要得到批准?
需要得到谁的批准?站长还是执行主席?现在我才发现上面第一
款实际上回避了该问题。
为减少麻烦,我的建议是,委员提出辞职无需得到批准,相反
站长则必须在委员提出辞职后的3日内去掉该委员的相关权限(执行
主席有义务提醒站长)。
用3日时限来减少已辞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矛盾(毕竟在
被取消之前,已辞职委员还有权限在leg板发言投票,总不好硬性禁
止吧?再者像发言和投票既是行使权利,又是履行义务,其实是统一的)。
我把第一款修改如下:
被取消权限之前的,已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可自愿参加legislator
板的讨论和投票,效力和其他委员相同。
改变了措辞方式,避免了使用“权利”和“义务”,而着重体现
委员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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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aea.hit.edu.cn]
※ 修改:·gaea 於 11月18日09:05:25 修改本文·[FROM: gaea.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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