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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重新确定博士学位论文质疑期的决定 (校学位[2001] 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精神,为使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更好地适
应用人单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实际需要,经研究生院提议,校学位委员会2001
年第六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重新确定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疑期,具体规定如
下:
1.博士学位论文质疑期原则上自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学位委员会审
核博士学位论文时止,但质疑时间不得短于一个月。
2.博士学位论文质疑期期间,学位申请人应在本学科公示博士学位论文(修改稿
)的内容,接受并回复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3.博士学位论文质疑期期间,校学位办也同时接受并处理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4.本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决定后,博士学位申请者可在质疑期
满,且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后,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常委会 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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