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alCorpus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aozhi (盗跖),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Re: 紫丁香用户管理条例(讨论稿四)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2月27日12:39:31 星期三), 站内信件
第一章 用户及注册
02.没有通过注册的ID为本站非正式用户,自动拥有登陆本站,阅读本站文章,
收取/回复信件(不能发信),查看在线用户等简单权利。不能在sysop以
外的任何版发文章,不能给站上其他ID发信;不能呼叫其他ID鹊桥聊天;
不能进入聊天室。非正式用户的任何权利都不受本站保护。
建议修改为:
02.guest 以及没有通过注册的ID为均为本站非正式用户,自动拥有系统对其
提供的简单权利,例如:登陆本站,阅读本站文章,收取/回复信件 (不
能发信),查看在线用户等系统自动提供等。只能在 sysop以及其它特许
的版内发文章,不能给站上其他ID发信;不能呼叫其他ID鹊桥聊天;不能
进入聊天室等。非正式用户的任何权利都不受本站保护。
第二章 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违规处罚
06.正式用户在本站享受其应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在本站的言行不得违反国家
法规、本站法规(含rules 版的站规、有效的版规和有效的分类讨论区规
定),并有义务接收站长以信件或消息形式发送的与本站有关的任何全站
性公告。对于用户言行触犯国家法规或违反本站站规的行为,本站不予保
护,且必要时将视其性质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议修改为:
06.通过注册的用户在本站享有由系统自动提供的、所有未受处罚的正式用户
应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在本站的言行不得违反国家法规、本站法规(含
rules 版的站规、有效的版规和有效的分类讨论区规定),并有义务接收
站长以信件或消息形式发送的与本站有关的任何全站性公告。对于用户言
行触犯国家法规或违反本站站规的行为,本站不予保护,且必要时将视其
性质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07.本站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形式:
(1) 全站警告;
(2) 全站记过;
(3) 封版面或全站发文权(又称post权);
(4) 减少文章数,上站次数;
(5) 封进入聊天室的权利;
(6) 封发message的权利;
(7) 封发信的权利;
(8) 封上站的权利;
(9) 取消特殊权限;
(10)免职(只对任职用户)。
(11)删除ID,删除ID的同时,可以视情况把该ID设为不可注册;
(12)封该用户上站IP。如果是校内IP,可以视情况把公告转到该IP所在
院系的版面。
除(1)和(2)之间,(11)和其它各项之间以外,多项处罚可以并处。
建议修改为:
07.本站的处罚依用户违规程度衡量,分由版主执行、总管执行和站长执行、
共包括以下形式:
(1) 封版面发文权(又称post权);
第(1)项由相应的版主或总管执行
(2) 封进入聊天室的权利;
(3) 封发message的权利;
(4) 封发信的权利;
(5) 封全站发文权(又称post权);
(6) 免职(只对任职用户);
(7) 封该用户上站IP。 如果是校内IP,可以视情况把公告转到该IP所
在院系的版面。
(8) 减少文章数,上站次数;
(9) 全站警告;
(10) 全站记过;
以上 9项由相应的总管或者站长执行
(11) 取消特殊权限;
(12) 删除ID,删除ID的同时,可以视情况把该ID设为不可注册;
以上 2条仅由站长执行
除(9)和(10)之间,(12)和不含(7)的其它各项之间,多项处罚可以并处。
08.用户注册ID须用真实资料,并随时根据事实更新资料。如果ID注册资料虚
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正式用户资格,封禁部分权限,直至删除该ID。
建议修改为:
08.用户注册ID应使用真实资料,并随时根据事实更新资料。如果ID注册资料
虚假,一经发现,站务有权视情提请其进行更新,或取消其正式用户资格,
封禁其部分权限,直至删除该ID。
10.本站ID仅代表用户个人,为维护用户权益,本站建议ID不要公用、转让或
借用。由于ID公用、转让或借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ID及其注册人承担。
拥有任何特殊权限或职务权限的ID,不允许公用、转让或借用(系统账号
SYSOP 及其它系统保留ID除外),一经发现,将立即免除职务,取消特殊
权限;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通过,可删除该ID。
建议修改为:
10.本站ID仅代表用户个人,为维护用户权益,本站建议ID不要公用、转让或
借用。由于ID公用、转让或借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ID及其注册人承担。
拥有任何特殊权限或职务权限的ID,不允许公用、转让或借用(系统账号
SYSOP 及其它系统保留ID除外),一经发现,将立即免除职务,取消因任
职而获得的所有特殊权限;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通过,可删除该ID。
13.在未得到其他用户允许的情况下,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
他人泄露其它用户的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单位或班级等个人注册资料,
对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如果泄露者是站长或账号管理员,
则视为严重渎职,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由于用户主动公开自己的个人资
料而导致的个人资料进一步泄露及传播,其后果自负,本站不予保护。
这里的“允许”,包括事先得到同意,或事后得到认可(默许),下同。
建议修改为:
13.在未得到其他用户允许的情况下,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
他人泄露其他用户的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单位或班级等个人注册资料,
对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如果泄露者是站长或账号管理员,
则视为严重渎职,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由于用户在本站主动公开自己的
个人资料而导致的个人资料进一步泄露及传播,其后果自负,本站不予保
护。
这里的“允许”,包括事先得到同意,或事后得到认可(默许),下同。
14.除了纠纷处理过程中应仲裁或站务的要求举证的情况,对于未经对方用户
允许,公开对方用户的信件、讯息及聊天记录的行为,本站不予保护。站
务和版主有权视情制止并删除含上述内容的公开信息。对于不听制止的用
户,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
其ID。
建议修改为:(见上)
14.用户的个人隐私受本站保护。除纠纷处理过程中应仲裁或站务的要求举证
外,对于未经对方用户允许即公开对方用户的信件、讯息及聊天记录的行
为,站务和版主有义务制止并删除含上述内容的公开信息。对于不听制止
的用户,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
删除其ID。
任职用户的信件、讯息及聊天记录,与其职务及工作有直接关系的部分内
容,则不受上述保护。但其它内容仍视同为正式用户进行保护。
17.用户发表文章、聊天室聊天、呼叫用户聊天、发消息、或发信,均不得对
其它用户进行人身攻击(包括使用谐音、粗话、外语、拼音、缩写等);
违反者若引起对方用户反感并投诉,在可辨识的范围内可责令其改正或道
歉,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
其ID。
建议修改为:(见上)
17.用户发表文章、聊天室聊天、呼叫用户聊天、发消息、或发信,均不得对
其它用户进行人身攻击(包括使用谐音、粗话、约定俗成的拼音缩写、外
语及外语缩写等);违反者若引起对方用户反感并投诉,在可辨识的范围
内可责令其改正或道歉,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
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21.建议用户慎用群体/连锁信件、群体消息。 否则如果招致其它用户的投诉,
查证后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影响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
除其ID。
建议修改为:
21.建议用户慎用群体/连锁信件、群体消息。 否则如果招致三名或三名以上
其它用户的投诉,经查证后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影响恶劣者,
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32.对于制造或传播谣言的文章,站务和版主有权立即删除。如果谣言有明显
不良影响(包括对个人和集体),对造谣者可封禁部分权限或警告、记过。
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对于转载谣言的和造谣的可酌情
区别对待。发伪公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也属于造谣。
建议修改为:
32.对于制造或传播谣言的文章,站务和版主有权立即删除。如果谣言有明显
不良影响(包括对个人和集体),对造谣者可封禁部分权限或警告、记过。
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对于转载谣言者可酌情与造谣者
区别对待。发伪公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以造谣论处。
第三章 关于处罚尺度及其它
37.违规的用户如肯承认错误,或向被侵害者道歉,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
处罚或不做处罚,或撤销处罚(当已经处罚过),但仍应公告说明违规情
况和减免/撤销处罚的情况。 被撤销处罚的用户可视为未受过本次处罚。
建议修改为:
37.违规的用户如肯承认错误,或向被侵害者道歉并取得其谅解后,版主或站
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或不做处罚,或撤销处罚(当已经处罚过),但仍应公
告说明违规情况和减免/撤销处罚的情况。 被撤销处罚的用户可视为未受
过本次处罚。
38.被封禁发文权力的用户在到期后应主动提出恢复申请,被封全站post权的
应该在sysop版发文或者发信给相关站务,提出解封申请。不得伪称到期,
也不得侮辱、挑衅言辞,否则可延长封禁或封sysop等版发文权,情况严
重的也可作其他处理。正常情况下,收到到期后的解封申请后,封禁者不
得无故不给解封,否则视为渎职,给予封禁者警告或记过处分一次。
建议修改为:
38.被封禁发文权力的用户在到期后应主动提出恢复申请,被封全站post权的
应该在 sysop版发文或者发信给相关站务,提出解封申请。不得伪称到期,
也不得侮辱、挑衅言辞,否则可延长封禁或封 sysop等版发文权,情况严
重的也可作其他处理。正常情况下,收到到期后的解封申请后,封禁者不
得三日内无故不给解封,否则视为渎职,给予封禁者警告或记过处分一次。
39.被处罚的用户如对有处罚有异议可以在appeal版向仲裁委员会(成立前由
站务组代理,投诉可在sysop或boardmanger版)申诉,不得在其它版面发
文申诉。也不得在其他版面有任何人身攻击性言辞,否则站务可对其追加
处罚,且其申述可不予受理。
建议修改为:
39.被处罚的用户如对有处罚有异议可以在appeal版向仲裁委员会(成立前由
站务组代理,投诉可在sysop或boardmanger版)申诉,不得在其它版面发
文申诉。也不得在其他版面有任何人身攻击性言辞,否则站务可对其追加
处罚。对无视关于投诉规定的提醒的,其申诉可不予受理。
个人认为如果的确有问题,但是由于用户四处叫屈而导致不受理,似乎不妥。
40.任何用户有权利对违反站规现象进行检举或投诉,但不得捏造、夸大或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给予警告或封禁部分权限。检举和投诉可以采
取给站务以及在sysop版张贴文章的形式。一经调查发现属实即对违反站
规现象进行处理。
建议修改为:
40.任何用户有权利对违反站规现象进行检举或投诉,但不得捏造、夸大或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给予警告或封禁部分权限。检举和投诉可以采
取给站务写信以及在sysop 版张贴文章的形式。一经调查发现属实即须对
违反站规现象进行处理。
41.如果站务成员自身的权益受到其他用户的侵害,可通过投诉,由其他站务
成员处理。受侵害的站务本人不得直接对侵害者进行处罚,否则视为渎职,
对该站务警告或记过一次。
建议修改为:
41.如果站务成员自身或者其所拥有的ID的权益受到其他用户的侵害,可通过
投诉,由其他站务成员处理。受侵害的站务本人不得直接对侵害者进行处
罚,否则视为渎职,对该站务警告或记过一次。
42.站务处罚用户,或仲裁对用户做出处罚裁决,都必须明确出示该用户违反
了站规的哪些条款及其定罪依据,否则原则上不得对该用户定罪和处罚。
在无法出示适用站规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仍要处罚该用户,须分别经仲裁
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和站务组的同意,并发布三方联合公告后方可处罚。
建议修改为:
42.站务处罚用户,或仲裁对用户做出处罚裁决,都必须明确出示该用户违反
了站规的哪些条款及其定罪依据。如果由于现有站规中没有适用的条款或
者立法存在漏洞而无法进行处罚者,应尽量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上不对该
用户定罪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对本站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和不
良影响,则须分别经仲裁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和站务组的同意,并发布三
方联合公告后方可处罚。
44.在本站违反站规,如当时未被发现,在超过了一定天数(追溯期)后才被
发现,则不予追究。站长和系统程序员的追溯期为 6个月,总管、立法委
员、仲裁委员的追溯期为 3个月,斑竹和普通用户的追溯期限为45天。
任职用户在任期内从事违规行为,卸任后被发现,追溯期仍按其违规时
的职务计算。
建议修改为:
44.任何用户在本站违反站规,如当时未被发现,在超过了一定天数(追溯期)
后才被发现,则不予追究。站长和系统程序员的追溯期为 6个月,总管、
立法委员、仲裁委员的追溯期为 3个月,斑竹和普通用户的追溯期限为45
天。追溯期按其违规时的身份计算。
【 在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章 用户及注册
: 01.本条例适用于本站所有正式用户(所有任职和不任职的用户)。
: 02.没有通过注册的ID为本站非正式用户,自动拥有登陆本站,阅读本站文章,
: 收取/回复信件(不能发信),查看在线用户等简单权利。不能在sysop以
: 外的任何版发文章,不能给站上其他ID发信;不能呼叫其他ID鹊桥聊天;
: 不能进入聊天室。非正式用户的任何权利都不受本站保护。
: 03.通过了身份认证的ID为本站正式用户,如无特殊说明,本条例中提到的
--
实迷途其犹未远, 觉今是而昨非!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18.7.32.14]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72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