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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st (洛之秋·蜡笔小新), 信区: voting
标  题: Re: 我的拙看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4月10日08:39:20 星期二), 站内信件

我想你有些误会老葡萄的用意了。老葡萄不是在这里给我们
灌输法律名词和法律知识,这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短期内
受到效果。他在这里要向大家昭示的,其实是一种精神,一
种法律精神,一种民主精神,这种精神应该是深植于每个ID
的心中的,然后延续成一种传统。这种精神的获取是先验性
的,它无法靠逻辑思维得到,它是靠精神悟性。你能领悟到
它,你的思想就会被它所照耀,你就会认为它是美的,合理
的,你就可能会去信守它。

法律条款不健全没有关系,只要上层建筑秉承法律精神和民
主精神,这个BBS社会依然是一个法治社会。但如果缺乏对法
律精神的恪守,即使法律条文再多,即使条条框框订得在完
美,一切也是白扯,一到用时,所有的法律条款都要向人情
世故低头。这也是为什么中国那么多法院的执法人员知法犯
法的原因。一个满口法律条文但知而不行的人和法盲无异。

【 在 WyzIdeal (一叶小舟·波澜不惊) 的大作中提到: 】
: 实话说,我对法律的了解掌握与葡萄相比实在是相距千里。
: 这段时间忙的不可开交,有时间我还是拜读葡萄的文章,
: 写得很精辟,读来受益匪浅,但要我掌握到葡萄的这种程度
: 自知头大,为难得很。
: 不过正如新郎所说,现在是曲高和寡,对法律我说不出那么多
: 东西来,无法发言,只有保持沉默了。
: 【 在 aaaaaaa (新郎◎..............) 的大作中提到: 】
: : 看见葡萄这么辛苦的谈论法制,
: : 然而响应者寥寥,
: : 再看看葡萄在站长工作室铁的贴子,
: : 请大家都来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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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我去者, 昨日之日不可留║
            ║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mtlab5.hit.edu.cn]
※ 修改:·tst 於 04月10日08:40:23 修改本文·[FROM: mtlab5.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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