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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zhufei (令狐少侠::独步五林), 信区: voting
标  题: Re: 再问(转寄)(转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4月13日15:20:25 星期五),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zhufei 的信箱 】
【 原文由 zhufei 所发表 】

    关于法制,法治,人治,我知道的不像 Grapes 那样广博,但是我想引用一点别人
的观点,说说我的看法。
  1:法治与人治
    对任何一个概念的使用、解释或定义都必须遵守逻辑上的同一律,否则会发生歧义
。由法治和人治这两个对应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法治中的“法”与人治中的“人”并非
按同一的标准和同一的逻辑来界定的,易言之,法治与人治作为人类行为自我控制的方
法和手段不能被划分为对应的、平行的两部分。从逻辑上讲,法治与人治并非是同一层
次上可进行比较的对等概念。就人与法的关系而言,法无论作为“道”(价值)还是“
器”(工具),它只能是外在于人本身的规范模式。人永远都是法的主体而不是别的什
么东西。法治只是人类行为众多自我控制方法中的一种(也许是比较好的一种),是人
类社会众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也许是比较好的方式),但它在本质上仍属“人”
(之)“治”的范畴。明乎于此,我们就不能同意对人治概念的这种解释:人治“就是
掌权者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的一切大事是由个人或少数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
决定的,因而法律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人治是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少数人耍特权
、家长制和一言堂的别名。”    这与其说是在解释人治的概念,还莫如说是在为专制
定义。这样的解说,不但含义模糊不清,而且领域过于宽泛,使得对人治的界说成了对
之的价值定性,而失却了其准确、具体的指称对象。事实上,人治这一概念有着比法治
复杂得多、丰富得多的内容和含义。举其要者,人治最少包含了智治、德治、教治、武
治等不同概念。它们既是历史存在的再现,也是现实的反映。法治概念所对应的只能是
其中的一项而不是人治这个“根本”。
    2:民主与法制
    在美式民主政治中,有三个比民主更高的原则。法律、私人财产、个人权力都是比
民主高的原则。其关系为:法律>私人财产独立性>个人权力独立性>民主>公众场合
的言论自由。法律是民主政治中的最高原则。法律是不能被权力、金钱、民意、感情所
干涉的。民主只能用来决定"公"的部份,而不能干涉"私"的部份。民主是用来确定权力
的更替的。但是不能代替权力。不能代替权力进行决策。民主的决定是只对某一部份人
有利。所谓多数决定制,是对多数人有利的。所以,民主的决定是一个不公平的决定。
而法律所决定的,是人人平等对待的。法律就象一把尺子,这个尺度在任何人面前是同
样的。也就是说,法律的决定是公平的。法律将是政治的最高原则。因为,法律是脱离
了任何人的个体、群体之上的人类的知识。而不是多数群体的利益体现。或许世界将在
法律,这个全人类性质的科学,之下统一。
应用举例:
台湾的所谓重大决策公投法将是一个错误。因为,民主是不能用来决策的。如果民主能
够用来决策,那么,塔利班摧毁大佛的决定就有了道理。
    3.关于自由
    言论自由是分私人领地里面的言论和公众场合的言论的。私人领地的言论是享有私
人领地独立性同等地位的。其根本意思就是在自己私人领地中的言论是绝对自由的。而
公众领地的言论则是可以被民主规范的。自由的危险:最主要的危险就是把个体的自由,
膨胀到他人的领地。错误地把公众领域的言论和活动当作绝对自由就会造成极大的个体
之间的冲突。如果能够有一个合理的法制,那么在这种结构下,无论任何个体的自由怎
样膨胀,都能保有公众领域的和平环境和宽松的活动空间。在公众领域的自由范围是一
个很难掌握的尺度。


【 在 Grapes (老葡萄) 的大作中提到: 】
: 大家都知道现在紫丁香的法律不完善。不但如此,libai还为了
: 把立法权交还给全站,取消了法典中由站方拟定的很多具体
: 细节,建立rules版。请各位候选人谈谈你们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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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闭上眼睛许个愿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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