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tst (洛之秋·175),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法律究竟是为谁说话的?与老葡萄商榷(转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9日10:59:56 星期一),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onstruct 讨论区 】
【 原文由 tst 所发表 】
gg再三引用了老葡萄对立法委员会的教诲,“立法委员会应该为
网友说话”。这句话看起来很不错,但细想起来它是否可行呢?
我只是把我的怀疑摆出来,个人意见,也与老葡萄商榷。
1)谁是网友?网友是个人概念吗?显然不是。网友指的是本站
已注册的九千多个ID。这个概念的澄清很有必要,因为包括我在
内的所有人都下意识的会把自己当成这九千多站友的代表。而这
九千多ID是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可以代表的吗?显然不是。
2)一个人或者某些人不可以代表全体ID的原因是,ID都是独特
的个体,他们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背景。这样一
来,就造成一种这样的困境:即,当说立法委员会要为网友说话
时,它是在为哪个网友说话?既然每个人的观点和要求和利益都
可能不一样,我们可以编出一个法律让所有的ID都受益吗?我们
可以同时替所有(或者大部分)的网友说话吗?
3)所以,所谓”立法委员会应该为网友说话”的设想是不合实际
的。例如,当一个法律是偏袒了其中某一方的利益时(或者叫为
某一方说话时),另一方就可能站出来指责法律没有为他们说话,
没有代表他们的利益。
4)我试图否认“立法委员会应该为网友说话”这个论点并不是
非此即彼的要论证“立法委员会应该为站方说话”。我要否认的
是这个句子暗示的前提,即“立法委员会要为某一方说话”。
法律的精神是建立在某些先验性的,超越一切社会范畴的真理上
的。这些东西无需论证,是一种精神上的信仰。所以美国国父
杰弗逊才会在起草独立宣言的第一句中写到,“人与人互相平等,
这些是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t)。同样不需要证明的先验性
的还有我们对自由的追求,对民主的追求,对光明的追求,对生
命的尊重等。正是在对这些东西的信仰上,我们的法律才得以建
立,才抽象出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自由,从而捍卫
基本的真理。
所以,我要说,法律的建立不是为任何一方说话的。法律不带有
任何功利色彩,它无需讨好所有人,它也不可能讨好所有人,它
本身限制了人的自由和权利,它不可能替,也不应该替某个利益
集团说话。如果实在要说法律是为某方说话的,我倒宁愿说,
法律是为宪法说话的,立法委员会不是一个维权组织,它维护的
既不是站务的尊严也不是某些站友的尊严,它维护的是基本站规
的尊严。
最后我要总结的是:legislation is solely for law's sake.
--
顾准与陈敏之在文革期间的秘密通信,是严格意义上的散文。在此文中,作为思想
解放的伟大先驱的顾准指出:“历史永远在提出新问题。”他要问的新问题是(借用鲁
迅的名言):“革命取得胜利的途径找到了,胜利了,可是,‘娜拉走后怎样?’”这
一问题至今仍有现实意义。而且严格说来,永远不会过时。
---------《齐人物论》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mtlab4.hit.edu.cn]
--
※ 转载:.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mtlab4.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164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