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第三章 立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2月20日11:10:23 星期四), 站内信件
立法委员的权利
10.立法委员在立法过程中拥有投票权,共同决定法规的制定、修改与通过。
11.立法委员有权利提出法规的制定及修改建议,并要求现任执行主席按照立
法程序对自己的提议组织讨论和投票。
12.立法委员有权要求执行主席对其他立法委员举行不信任投票。
立法委员的义务
13.立法委员有义务经常参加立法会的讨论与投票。如果 2周以上不能参加,
应提前告假,告假不能超过一个月(寒暑假除外);若超过一个月(寒暑
假除外)未能参与Legislator版的任何讨论与投票,都视为自动离职。
14.立法委员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三次没有参加立法会投票,或累计五
次没有参加立法会投票,视为自动离职。
15.有义务遵守立法委员会投票做出的集体决定,任何委员不得阻挠决定的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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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aea.hit.edu.cn]
※ 修改:·gaea 於 12月20日21:22:03 修改本文·[FROM: gaea.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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