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aozhi (盗跖),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咱们一条一条看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2月22日20:35:58 星期六), 站内信件

题外话:本来今天应该全部批完的,自己有点事情,就没有搞。希望能在周一前贴出来。

第一章  总则

02.立法委员会自成立日起,是本站唯一有权制定、修改法规、建立新机构的
   机构。站务组只具有执行权;仲裁委员会只具有仲裁权。各总管对所辖区
   域的规划草案以及各斑竹对所辖版面制定的特殊版规应先递交立法委员会,
   完善并通过后方可生效。(站务组包括现任站长及总管)

建议修改为“立法委员会自成立日起,是本站唯一有权制定、修改法规、建立新机构的
机构。即立法委员会只具有立法权,立法委员会委员代表立法委员会行使立法权;站务
组(站务组包括现任站长及总管)只具有执行权,站务代表站务组行使执行权;仲裁委
员会只具有仲裁权,仲裁委员会委员代表仲裁法委员会行使仲裁权。各总管对所辖区域
的规划方案以及各斑竹对所辖版面制定的特殊版规应先递交立法委员会完善并经通过后
方可生效。”
要是这一条现在已经发布了就好了。呵呵,就从法理上将Libai修改自己文章的行为界定
为非法了

04.站长保留直接解散立法委员会的权力。

建议改为“常任站长和非常任站长经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宣布解散立法委员会。”
第二章  立法委员会的配置

05.立法委员会法定人数为7-15人。其中站务至多 4人,且不得达到或超过总
   人数的 1/2。如同一用户担任站务的id和其担任立法委员的id不同,则在
   立法会中其id按站务统计。。

多了一个句号。建议增加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内容,以免将来“仲裁委员会”中无人
在“立法委员会”承担工作,不好协调的问题。

07.非站务的立法委员由网友选举产生,当非站务成员未超过成员总数1/2 时,
   应增选非站务成员或减少站务成员数使之符合要求;

末尾为句号。建议修改为“非站务的立法委员经由站长发文宣布进行公开选举,并经全
体网友选举产生。当因离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非站务成员未超过成员总数1/2 时,应立
即递补候补非站务立法委员成员为正式非站务立法委员成员,或在三日内站务组协商减
少站务成员数使之符合要求。”
sigh,个人总认为还是不要随便增选的好,能够通过削减站务成员数达到是最好的。否
则这种全站性的选举一年至少已经有站长、总管、立法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四次。要是
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增选”的话,将消减了大家的投票积极性和选举的庄重性以及这些
职务的严肃性。

08.当立法委员会人数或构成比例未符合法定要求时,所有的立法投票均须赞
   成率大于或等于3/4 且无反对票才能被立法委员会通过;且立法委员会所
   通过的法规还需经过站务组投票,大于或等于 2/3通过方可由站长批准生
   效。

如能取消“增选”的取向,建议去掉第8条

09.立法委员会非站务成员任期内均拥有隐身、大信箱权限,卸任后收回。非
   站务成员均不具有BBS 系统管理、版务管理、帐号管理等超级权限,即无
   执行权。

建议修改为“立法委员会非站务成员任期内均拥有隐身、大信箱权限,并于卸任后收回
。但履任前获得的特殊权限不予收回”,并放入《立法委员的权利》

第三章  立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立法委员的权利

11.立法委员有权利提出法规的制定及修改建议,并要求现任执行主席按照立
   法程序对自己的提议组织讨论和投票。

建议改为第10条

10.立法委员在立法过程中拥有投票权,共同决定法规的制定、修改与通过。

建议改为第11条

增1. 立法委员有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权利,在获得批准之前有收回辞职的权利。

增2. 立法委员有经换届选举谋求连任的权利。

增3. 候补立法委员有提出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及参与讨论的权利

13.立法委员有义务经常参加立法会的讨论与投票。如果 2周以上不能参加,
   应提前告假,告假不能超过一个月(寒暑假除外);若超过一个月(寒暑
   假除外)未能参与Legislator版的任何讨论与投票,都视为自动离职。

建议改为“立法委员有义务经常参加立法会的讨论与投票。”
涉及到处罚的内容个人认为不适合放在这里

14.立法委员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三次没有参加立法会投票,或累计五
   次没有参加立法会投票,视为自动离职。

建议第14条转移到<离职>部分

15.有义务遵守立法委员会投票做出的集体决定,任何委员不得阻挠决定的实
   行。

建议改为:“立法委员在任期内有义务遵守立法委员会投票做出的集体决定,不得阻挠
决定的实行。”

增4. 立法委员在提出辞职等待批准期间仍拥有和其他立法委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增5. 候补立法委员有参与讨论的义务

第四章  立法委员的产生与离职

立法委员的换届选举

16.非站务成员任期一年[两学期],允许连任,但必须和其他候选人平等地参
   加换届选举。换届选举时间为每年的11月或12月。

建议去掉“两学期”

立法委员的选举过程

18.站长在选举前在announce版发布公告,并将选举通知寄给本站所有用户,
   并加入活动看版。

建议修改为“站长在选举前在announce版发布公告,将公告加入临时活动看版,并将选
举通知通过type公告寄给本站所有用户。

19.选举在voting[站务公决]版举行,板主由站务担任,负责审查申请者和投
   票者的资格,并负责开启投票。

建议修改为“选举在voting[站务公决]版举行,版主由站务组协商后指定的站务担任,
负责审查申请者和投票者的资格,并负责开启投票。”

20.选举分为报名期(6天),答辩期(3天),和投票期(5天)。

建议修改为“选举分为报名期(6-11 天),答辩期(3-5天),和投票期(5-9天),如
无第21条所列情况,均取下限。”

21.报名期开始时间为Announce版公告发布之时,报名期内在voting版接受网
   友提交的竞选申请,经版主确认申请者个人参数符合要求,且该申请者所
   获得的净支持人数(支持人数减去反对人数之差)达到或超过4 人之后,
   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公布在voting版的备忘录中;(对无论支持还是反
   对,都需注明具体理由才算有效;对有效支持和有效反对,斑竹应该加上
   文摘标志g ,以便标识)。如果候选人数加上从站务组中产生的立法委员
   人数低于7 (立法会法定人数的下限),可延长报名期,但最多延长5 天。

建议修改为“报名期开始时间为Announce版公告发布之时,报名期内在voting版接受网
友提交的竞选申请,经版主确认申请者个人参数符合要求,且该申请者所 获得的净支持
人数(支持人数减去反对人数之差)达到或超过4 人之后,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公布
在voting版的备忘录中;(对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需注明具体理由才算有效;对有效
支持和有效反对,斑竹应该加上文摘标志g ,以便标识)。如果候选人数加上从站务组
中产生的立法委员人数低于7 (立法会法定人数的下限),可延长报名期,但最多延长
 5天;如果voting[站务公决]版版主认为候选人未充分表明所持观点,可延长答辩期,
但最多延长2天;如果参加投票人数低于站务投票规定的最少人数,可延长投票期,但最
多延长4 天。

22.在答辩期内网友可提出各种问题,候选人进行回答,供网友投票时作参考。
   答辩期内不在接受新的竞选申请,但在报名期内所提出的竞选申请,如果
   有效支持人数减去有效反对人数之差还没有小于 4人,则在答辩期内仍可
   继续接受网友的支持,满足候选条件后由斑竹把该竞选申请者列入候选人
   名单。

建议修改为“在答辩期内网友可提出各种与立法相关的问题,候选人进行回答,供网友
投票时作参考。答辩期内不再接受新的竞选申请,但在报名期内所提出的竞选申请,如
果有效支持人数减去有效反对人数之差还没有小于 4人,则在答辩期内仍可继续接受网
友的支持,满足候选条件后由斑竹把该竞选申请者列入候选人名单。”

23.答辩期结束后由版主统一开启投票,包括支持和反对两个票箱,都是多选。
   每个候选人的净得票数等于该候选人的支持票数减去反对票数之差。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者获得当选资格:
   (i) 本人的净得票数多于15(含)
   (ii)所获支持票数多于反对票数的2倍(含)

建议修改为“答辩期结束后由版主统一开启投票,包括支持和反对两个多选票箱。每个
候选人的净得票数等于该候选人的支持票数减去反对票数之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当
选:
   (i)所获支持票数大于等于反对票数的2倍
   (ii) 本人的净得票数大于等于15


24.竞选者可在竞选的任意阶段声明退出竞选,版主将其从竞选者名单中删掉。
   如果竞选者是投票开始后声明退出竞选,则票箱不做改动,等投票结束再
   将其从结果中排除。已退出竞选者在投票开始前还可恢复竞选,此前其获
   得的有效支持或有效反对仍然有效。投票开始后不再接受恢复竞选申请。

建议修改为“竞选者可在竞选的任意阶段声明退出竞选,并由版主将其从竞选者名单中
删掉。已退出竞选者在投票开始前仅有一次恢复竞选的权利,则此前其获得的有效支持
或有效反对仍然有效。如果竞选者是投票开始后声明退出竞选,则票箱不做改动,等投
票结束再将其从结果中排除。投票开始后不再接受恢复竞选申请。”

25.如果获当选资格的候选人总数少于站务的人数,则可适当放宽条件(i) 使
   当选人数超过立法委员会成员数的50% 但不放宽条件(ii);如果满足当选
   条件的候选人数目加上站务委员的数目,总和超过了立法委员会人数的法
   定上限,则按侯选人的净得票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用,直到立法委员总数
   达到法定上限。满足当选条件但因立法委员会人数限制而未能被录用的候
   选人成为候补立法委员,净得票数最高的为第一候补委员,以此类推。

建议修改为“如果获当选资格的候选人总数少于站务的人数,则可适当放宽条件(ii)直
至当选人数超过立法委员会成员数的50% 但不放宽条件 (i);如果满足当选条件的候选
人数目加上站务委员的数目,总和超过了立法委员会人数的法定上限,则按侯选人的净
得票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用,直到立法委员总数达到法定上限。满足当选条件但因立法
委员会人数限制而未能被录用的候选人成为候补立法委员,净得票数最高的为第一候补
委员,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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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安能弃南面王乐而复为人间之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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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daozhi 於 12月22日20:36:55 修改本文·[FROM: 166.111.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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