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aozhi (盗跖),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这次修改稿问题很少了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2月25日14:21:18 星期二), 站内信件
第三章 立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立法委员的权利
09.立法委员会非站务成员任期内均拥有隐身、大信箱权限,并于卸任后收回。
但上任前获得的特殊权限不予收回
句尾缺一个句号。
立法委员选举的过程
20.选举分为报名期(6-11天),答辩期(3-5天),和投票期(5-9天),如
无第23至25条最后所列的情况,均取下限。
应为“无第21至23条最后所列的情况,均取下限。”
立法委员选举的秩序
28.任何用户不得在voting版使用多个ID对同一竞选者的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
也不得使用多个ID参加同一个票箱的投票,否则发现并核实后,该用户在
本次选举中的全部投票一律作废。对其参加本次选举投票的ID,只保留一
个,其余的一律删除,并对所保留的ID给记过处分一次。
个人意见认为处罚措施过于严厉了,建议修改为“任何用户不得在voting版
使用多个ID对同一竞选者的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也不得使用多个ID参加同
一个票箱的投票,否则发现并核实后,该用户在本次选举中的全部投票仅第
一次有效,其余投票一律作废。对其参加本次选举投票并重复投票的ID给记
过处分一次。”
第五章 立法委员会运行规则
40.Legislator版主由执行主席和秘书担任,每一个任期结束,执行主席负责
把任期内的案例(讨论和投票结果)收入精华区。
41.由立法委员轮换担任执行主席和秘书,执行主席负责处理版务并组织立法
委会进行立法方面的讨论和投票,秘书协助执行主席工作。站务委员可以
不担任执行主席和秘书。
42.执行主席和秘书各 1名,任期一个月,执行主席卸任后,由秘书继任主席,
空出的秘书位置按轮换顺序由其它立法委员递补。执行主席可委托秘书代
理执行主席职能。如执行主席超过 4天没有上站,则秘书自动获得代理执
行主席的资格,直至执行主席上站并在Legislator版参与讨论。
40、41、42三条的次序建议调换一下,并对行文作相应修改。建议如下:
“40.Legislator版设执行主席和秘书各一人,并担任Legislator版版主,任
期一个月。执行主席负责处理版务并组织立法委会进行立法方面的讨论
和投票,秘书协助执行主席工作。站务委员可以不担任执行主席和秘书。
41.执行主席卸任后,由秘书继任主席,空出的秘书位置按轮换顺序由其它
立法委员递补。执行主席可委托秘书代理执行主席职能。如执行主席超
过 4天没有上站,则秘书自动获得代理执行主席的资格,直至执行主席
上站并在Legislator版参与讨论。
42.每一个任期结束,执行主席负责把任期内的案例(讨论和投票结果)收
入精华区。
”
46.执行主席有责任保障立法工作的进度符合规定的程序步骤。如果因为立法
过程不规范而导致已通过的站规失效,或因疏忽导致立法进程被严重拖延,
则视为失职,执行主席受警告一次。
建议增加一句“立法过程及进度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所立法规无效”
47.立法委员应尽可能及时答复用户在Legislator版提出的立法建议或质询。
如用户的建议或质询在头 2天内获得超过 2(含)位其它用户的支持,则其
提出后的 3日内必须有立法委员给予答复(周末节日除外),否则对所有
立法委员警告一次。
建议将“周末节日除外”修改为“周末节日及假期除外”
48.建立或修改法规的步骤:
B.立法会讨论、投票,对该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
投票获2/3 (含)通过后则进入下一步C 确定起草人。
如果立法提议在Legislator版获得了至少4 名立法委员(不含提议者
本人)的公开支持,且无公开反对该提议的立法委员,则该提议的必要性
及可行性论证可不经投票直接通过。
“B.立法会讨论、投票,对该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
句尾应为句号。
D.委员提交草案,执行主席组织讨论,讨论期最少 5天(对于少于 600字
的新草案或改动部分少于300字的修订草案,讨论期可最少 2天),草案
讨论期间起草人和执行主席应注意收集网友对草案的反馈意见,及时对草
案解释或修改;如果有多名委员分别提交了各自的草案,则在对草案投票
之前,应事先从中确定出主草案,由主草案的起草人以主草案为基础对其
它草案中的内容进行整合。主草案的选取可以由起草人之间协商确定,如
果协商未果,则由执行主席指定。
如果委员在提出立法提议时就已准备好了草案,则可在步骤B 的必要
性即可行性论证期间同时对该委员的草案进行讨论,即步骤B 和D 同时进
行,跳过步骤C 。如果步骤B 的论证获通过,则继续进行步骤D 正在进行
的讨论;如果该提议被步骤 B的论证否决,则已提交的草案及讨论无效。
建议将“讨论期可最少 2天”修改为“讨论期不得少于2天”
52.如果立法会中的站务委员在关于草案的最后投票中有 2/3(含)以上投了
反对票,或该投票开始后,站务组成员有一半(含)以上反对该草案或建
议修改,则站长有权否决该草案。
建议在第4条中增加一句“站长在特定情况下对正在讨论的法规拥有否决权”
53.除非特别注明,已发布的正式站规适用于本站所有用户和机构,任何用户
和机构成员都必须遵守。各总管对所辖区域的规划方案以及各斑竹对所辖
版面制定的特殊版规不得与正式站规冲突。
建议在“各总管”之前增加一句“凡违反任何正式站规者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受
到相应惩处。”
多问一句
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立法委员会修改或直接认定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须
被废止?为什么?这样的话立法还是否独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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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将曳尾于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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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daozhi 於 12月25日14:22:54 修改本文·[FROM: 218.7.3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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