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Re: 这次修改稿问题很少了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2月25日15:27:05 星期二), 站内信件
除了以下几点,都按建议改过了。
【 在 daozhi (盗跖) 的大作中提到: 】
: 28.任何用户不得在voting版使用多个ID对同一竞选者的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
: 也不得使用多个ID参加同一个票箱的投票,否则发现并核实后,该用户在
: 本次选举中的全部投票一律作废。对其参加本次选举投票的ID,只保留一
: 个,其余的一律删除,并对所保留的ID给记过处分一次。
: 个人意见认为处罚措施过于严厉了,建议修改为“任何用户不得在voting版
: 使用多个ID对同一竞选者的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也不得使用多个ID参加同
: 一个票箱的投票,否则发现并核实后,该用户在本次选举中的全部投票仅第
: 一次有效,其余投票一律作废。对其参加本次选举投票并重复投票的ID给记
: 过处分一次。”
若按照建议的处罚标准,我又感觉太宽松了。按新标准,如果一个
用户除了用自己的主id投票,还用了许多其它马甲参与多id投票,则被发现后,
只是那些马甲的投票变为无效,受记过处分的也只是那些马甲,主id则不但
投票仍有效,而且还不受任何处分。目前对多id投票的认定还存在不少困难,
将来对投票权的参数限制也很可能还要大幅放宽,再加上这种宽松的处分,
恐怕那些多id投票者会更加有恃无恐。
: 46.执行主席有责任保障立法工作的进度符合规定的程序步骤。如果因为立法
: 过程不规范而导致已通过的站规失效,或因疏忽导致立法进程被严重拖延,
: 则视为失职,执行主席受警告一次。
:
: 建议增加一句“立法过程及进度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所立法规无效”
用这句取代了上面绿亮的那句,改为“如果因为立法过程及进度不符合规定的程序,
导致所立站规无效,……”。
: 53.除非特别注明,已发布的正式站规适用于本站所有用户和机构,任何用户
: 和机构成员都必须遵守。各总管对所辖区域的规划方案以及各斑竹对所辖
: 版面制定的特殊版规不得与正式站规冲突。
:
: 建议在“各总管”之前增加一句“凡违反任何正式站规者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受
: 到相应惩处。”
这句我加上了,但还存有疑虑。有些行为虽然违反了站规,但站规中并没有
相应的处罚规定,这时应该怎么处理?若按“视情节严重情况受到相应惩处”
对待,我担心会带来定罪的随意性。这个问题,也许可以交给仲裁解决吧。
:
: 多问一句
: 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立法委员会修改或直接认定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须
: 被废止?为什么?这样的话立法还是否独立呢?
引入这种规定是为了实现仲裁对立法的制约。
被仲裁废止的法规是根本就不应该有的法规,就像美国最高法院可以根据
《宪法第一修正案》裁定凡是侵犯了公民的。。。。(记不准了)权利的法规
一律无效。被仲裁废止后,立法会也不得再制定类似的法规。
而被仲裁判决为应该修订的站规,在修订完成之前原站规则仍然生效(即使
有缺陷),而不是先行作废。
这种制约必然会影响立法独立性的。程度我还不好说,如果影响太大,是否
可以通过提高申诉的门槛来解决?(第55条,提高对支持用户数的要求)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aea.hit.edu.cn]
※ 修改:·gaea 於 12月25日15:32:54 修改本文·[FROM: gaea.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36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