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Re: [gaea]紫丁香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分工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26日08:29:26 星期二), 站内信件
【 在 qpcwth (独翅鸟) 的大作中提到: 】
: 二 立法会委员
: 如果站长不同意呢?另外仲裁委员会也应该有裁定权。
: 又及:职责与程序应该分开,否则越写越臃肿。
同意,这样吧,《紫丁香管理机构设置与分工》里面只规定职责,
而立法程序(含生效方式)、以及后面仲裁委员会的产生办法都另行专门起草,
毕竟这些涉及到许多细节,需要反复修改补充才能最后敲定。
: 三 仲裁委员会(待筹建)
: 仲裁委员会如何产生好象还没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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