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Re: 立法会制度实行方案-修订1稿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1月17日20:38:58 星期六), 站内信件

【 在 qpcwth (独翅鸟) 的大作中提到: 】
: :   务组只具有执行权;仲裁委员会只具有仲裁权。各总管对所辖区域的规划草案以及
: :   各斑竹对所辖版面制定的特殊版规应先递交立法委员会,完善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 :   站务组保留对《立法委员会制度实行方案》即本法的最终修改权力和不经全站投票
: :   直接解散立法委员会的权力。(站务组包括现任站长及总管)
: 上面是不是应该改成:在非常情况下直接解散立法委员会的权利.最终修改权似乎
: 应该改为批准,颁布权.另外应该明确提出法规的解释权.
    都照你的意见改了。只是对“非常情况”不容易界定,实际上恐难以用来
有效地约束站务的这种权力。前面 977中我对这方面也提到了一些。
    对立法会制定的所有法规,立法会都拥有最终解释权。在第一部分中添加了
这样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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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aea.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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