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aozhi (盗跖), 信区: Legislator
标  题: Re: 紫丁香用户管理条例(讨论稿三)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2月27日12:39:31 星期三), 站内信件

第一章  用户及注册

02.没有通过注册的ID为本站非正式用户,自动拥有登陆本站,阅读本站文章,
   收取/回复信件(不能发信),查看在线用户等简单权利。不能在sysop以
   外的任何版发文章,不能给站上其他ID发信;不能呼叫其他ID鹊桥聊天;
   不能进入聊天室。非正式用户的任何权利都不受本站保护。

建议修改为:
  02.guest以及没有通过注册的ID为均为本站非正式用户,自动拥有系统对其提
     供的简单权利,例如:登陆本站,阅读本站文章,收取/回复信件(不能发
     信),查看在线用户等系统自动提供等。以及不能在sysop以外的任何版发
     文章,不能给站上其他ID发信;不能呼叫其他ID鹊桥聊天;不能进入聊天室
     等。非正式用户的任何权利都不受本站保护。
注释:作出系统自动提供这一说明意在保证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维护的正当行为   


第二章  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违规处罚

06.正式用户在本站享受其应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在本站的言行不得违反国家
   法规、本站法规(含rules 版的站规、有效的版规和有效的分类讨论区规
   定),并有义务接收站长以信件或消息形式发送的与本站有关的任何全站
   性公告。对于用户言行触犯国家法规或违反本站站规的行为,本站不予保
   护,且必要时将视其性质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议修改为:
 06.通过注册的用户在本站立刻享有由系统自动提供的、所有未受处罚的正式
    用户应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在本站的言行不得违反国家法规、本站法规
    (含rules 版的站规、有效的版规和有效的分类讨论区规定),并有义务
    接收站长以信件或消息形式发送的与本站有关的任何全站性公告。对于用户
    言行触犯国家法规或违反本站站规的行为,本站不予保护,且必要时将视其
    性质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07.本站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形式:
     (1) 全站警告;
     (2) 全站记过;
     (3) 封版面或全站发文权(又称post权);
     (4) 减少文章数,上站次数;
     (5) 封进入聊天室的权利;
     (6) 封发message的权利;
     (7) 封发信的权利;
     (8) 封上站的权利;
     (9) 取消特殊权限;
     (10)免职(只对任职用户)。
     (11)删除ID,删除ID的同时,可以视情况把该ID设为不可注册;
     (12)封该用户上站IP。如果是校内IP,可以视情况把公告转到该IP所在
         院系的版面。
   除(1)和(2)之间,(11)和其它各项之间以外,多项处罚可以并处。

建议修改为:
07.本站的处罚依用户违规程度衡量,分由版主执行、总管执行和站长执行、共包
   括以下形式:
      (1) 封版面发文权(又称post权);
     (2)版面警告      
      以上 2条由相应的版主或总管执行

      (3) 封进入聊天室的权利;
      (4) 封发message的权利;
      (5) 封发信的权利;
      (6) 封全站发文权(又称post权); 
      (7) 免职(只对任职用户);
      (8) 封该用户上站IP。如果是校内IP,可以视情况把公告转到该IP所在
          院系的版面。
      以上 6条由相应的总管或者站长执行

      (9) 减少文章数,上站次数;
      (10) 取消特殊权限;
      (11) 全站警告;
      (12) 全站记过;
      (13) 删除ID,删除ID的同时,可以视情况把该ID设为不可注册;
      以上 5条仅由站长执行

    除(11)和(12)之间,(13)和其它各项之间以外,多项处罚可以并处。

   
08.用户注册ID须用真实资料,并随时根据事实更新资料。如果ID注册资料虚
   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正式用户资格,封禁部分权限,直至删除该ID。

建议修改为:
 08.用户注册ID应使用真实资料,并随时根据事实更新资料。如果ID注册资料虚
    假,一经发现,站务有义务提请其进行更新。若用户执意不更新,站务有权
    酌情封禁其部分权限、取消其正式用户资格直至立即删除该用户。
   
10.本站ID仅代表用户个人,为维护用户权益,本站建议ID不要公用、转让或
   借用。由于ID公用、转让或借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ID及其注册人承担。
   拥有任何特殊权限或职务权限的ID,不允许公用、转让或借用(系统账号
   SYSOP 及其它系统保留ID除外),一经发现,将立即免除职务,取消特殊
   权限;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通过,可删除该ID。
   
建议修改为:
 10.本站ID仅代表用户个人,为维护用户权益,本站建议ID不要公用、转让或
    借用。由于ID公用、转让或借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ID及其注册人承担。
    拥有任何特殊权限或职务权限的ID,不允许公用、转让或借用(系统账号
    SYSOP 及其它系统保留ID除外),一经发现,将立即免除职务,取消因任
    职而获得的所有特殊权限;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通过,可删除该ID。
    
11.用户在自己的ID、昵称、说明档、签名档中,不得含有不雅含义、侮辱性
   言辞或含有引起大多数用户反感的内容,不得含有影射国家领导人的内容,
   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责成其更改或强行更改;态度顽固或情节严重者,
   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建议修改为:
 11.用户在自己的昵称、说明档、签名档中,不得含有不雅含义、侮辱性
    言辞或含有引起大多数用户反感的内容,不得含有影射国家领导人的内容,
    违者站务有义务提请其进行更改。若用户执意不更改,则站务可强行更改,
    并可封禁其部分权限。用户态度顽固,自行改回者或其ID含有以上内容者,
    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13.在未得到其他用户允许的情况下,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
   他人泄露其它用户的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单位或班级等个人注册资料,
   对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如果泄露者是站长或账号管理员,
   则视为严重渎职,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由于用户主动公开自己的个人资
   料而导致的个人资料进一步泄露及传播,其后果自负,本站不予保护。
     这里的“允许”,包括事先得到同意,或事后得到认可(默许),下同。

建议修改为:
 13.在未得到其他用户允许的情况下,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
    他人泄露其他用户的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单位或班级等个人注册资料,
    对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如果泄露者是站长或账号管理员,
    则视为严重渎职,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由于用户在本站主动公开自己的
    个人资料而导致的个人资料进一步泄露及传播,其后果自负,本站不予保
    护。
    这里的“允许”,包括事先得到同意,或事后得到认可(默许),下同。
 
14.用户的个人隐私受本站保护。除纠纷处理过程中应仲裁或站务的要求举证,
   对于未经对方用户允许,公开对方用户的信件、讯息及聊天记录的行为,
   站务和版主有权制止并删除含上述内容的公开信息。对于不听制止的用户,
   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任职用户的信件、讯息及聊天记录,如果和其职务及工作有直接关系,
   则不受上述保护。
                  -----问题仍较多,缺乏可操作性,准备去掉该条,隐私
   保护的提议者们如不想放弃,请重新拟定该条。

建议修改为:
14.用户的个人隐私受本站保护。除纠纷处理过程中应仲裁或站务的要求举证
   外,对于未经对方用户允许即公开对方用户的信件、讯息及聊天记录的行
   为,站务和版主有义务制止并删除含上述内容的公开信息。对于不听制止
   的用户,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
   删除其ID。
   任职用户的信件、讯息及聊天记录,与其职务及工作有直接关系的部分内
   容,则不受上述保护。但其它内容仍视同为正式用户进行保护。 

17.用户发表文章、聊天室聊天、呼叫用户聊天、发消息、或发信,均不得对
   其它用户进行人身攻击(包括使用谐音、粗话、外语、缩写等);违反者
   若引起对方用户反感并投诉,在可辨识的范围内可责令其改正或道歉,封
   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建议修改为:
17.用户发表文章、聊天室聊天、呼叫用户聊天、发消息、或发信,均不得对
   其它用户进行人身攻击(包括使用谐音、粗话、约定俗成的拼音缩写、外
   语及外语缩写等);违反者若引起对方用户反感并投诉,在可辨识的范围
   内可责令其改正或道歉,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
   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21.建议用户慎用群体/连锁信件、群体消息。 否则如果招致其它用户的投诉,
   查证后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影响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
   除其ID。

建议修改为:
21.建议用户慎用群体/连锁信件、群体消息。 否则如果招致三名或三名以上
   其它用户的投诉,经查证后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影响恶劣者,
   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32.对于制造或传播谣言的文章,站务和版主有权立即删除。如果谣言有明显
   不良影响(包括对个人和集体),对造谣者可封禁部分权限或警告、记过。
   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对于转载谣言的和造谣的可酌情
   区别对待。发伪公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也属于造谣。

建议修改为:
32.对于制造或传播谣言的文章,站务和版主有权立即删除。如果谣言有明显
   不良影响(包括对个人和集体),对造谣者可封禁部分权限或警告、记过。
   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对于转载谣言者可酌情与造谣者
   区别对待。发伪公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以造谣论处。

33.参数满足一定条件的用户拥有投票权,可参与本站的投票及竞选。拥有多
   个ID的用户只能用其中一个ID投票或竞选,违规者一经发现确认,除保留
   其中一个ID并给予封禁部分权限和记过处分,该用户其余参与本次投票或
   竞选的ID一律删除。

建议修改为:
33.参数满足系统规定条件的用户拥有投票权,可参与本站的任何投票及竞选。
   对面向全站的投票或任何级别的选举,拥有多个ID的用户只能用其中一个
   ID投票或竞选,违规者一经发现确认,除由其选择保留其中一个ID并给予
   封禁部分权限和记过处分,该用户其余参与本次投票或竞选的ID一律删除。

34.用户不得使用多ID参与同一站务或版务问题的表决(如对申请新版、申请
   版主、竞选、弹劾的支持或反对),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
   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个人认为第33、34两条应该合并成一条

第三章  关于处罚尺度及其它

37.违规的用户如肯承认错误,或向被侵害者道歉,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
   处罚或不做处罚,或撤销处罚(当已经处罚过),但仍应公告说明违规情
   况和减免/撤销处罚的情况。 被撤销处罚的用户可视为未受过本次处罚。

建议修改为:   
37.违规的用户如肯承认错误,或向被侵害者道歉,取得其谅解。在被侵害者
   表示谅解后。版主或站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或不做处罚,或撤销处罚(当已
   经处罚过),但仍应公告说明违规情况和减免/撤销处罚的情况。 被撤销
   处罚的用户可视为未受过本次处罚。

38.被封禁发文权力的用户在到期后应主动提出恢复申请,被封全站post权的
   应该在sysop版发文或者发信给相关站务,提出解封申请。不得伪称到期,
   也不得侮辱、挑衅言辞,否则可延长封禁或封sysop等版发文权,情况严
   重的也可作其他处理。正常情况下,收到到期后的解封申请后,封禁者不
   得无故不给解封,否则视为渎职,给予封禁者警告或记过处分一次。

建议修改为:
38.被封禁发文权力的用户在到期后应主动提出恢复申请,被封全站post权的
   应该在sysop版发文或者发信给相关站务,提出解封申请。不得伪称到期,
   也不得侮辱、挑衅言辞,否则可延长封禁或封sysop等版发文权,情况严
   重的也可作其他处理。正常情况下,收到到期后的解封申请后,封禁者不
   得三日内无故不给解封,否则视为渎职,给予封禁者警告或记过处分一次。   

39.被处罚的用户如对有处罚有异议可以在appeal版向仲裁委员会(成立前由
   站务组代理,投诉可在sysop或boardmanger版)申诉,不得在其它版面发
   文申诉。也不得在其他版面有任何人身攻击性言辞,否则站务可对其追加
   处罚,且其申述可不予受理。

建议修改为:    
 39.被处罚的用户如对有处罚有异议可以在appeal版向仲裁委员会(成立前由
    站务组代理,投诉可在sysop或boardmanger版)申诉,不得在其它版面发
    文申诉。也不得在其他版面有任何人身攻击性言辞,否则站务可对其追加
    处罚。

个人认为如果的确有问题,但是由于用户四处叫屈而导致不受理,似乎不妥。
  
40.任何用户有权利对违反站规现象进行检举或投诉,但不得捏造、夸大或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给予警告或封禁部分权限。检举和投诉可以采
   取给站务以及在sysop版张贴文章的形式。一经调查发现属实即对违反站
   规现象进行处理。

建议修改为:
 40.任何用户有权利对违反站规现象进行检举或投诉,但不得捏造、夸大或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给予警告或封禁部分权限。检举和投诉可以采
    取给站务写信以及在sysop 版张贴文章的形式。一经调查发现属实即须对
    违反站规现象进行处理。     

41.如果站务成员自身的权益受到其他用户的侵害,可通过投诉,由其他站务
   成员处理。受侵害的站务本人不得直接对侵害者进行处罚,否则视为渎职,
   对该站务警告或记过一次。

建议修改为:
 41.如果站务成员自身或者其所拥有的ID的权益受到其他用户的侵害,可通过
    投诉,由其他站务成员处理。受侵害的站务本人不得直接对侵害者进行处
    罚,否则视为渎职,对该站务警告或记过一次。

42.站务处罚用户,或仲裁对用户做出处罚裁决,都必须明确出示该用户违反
   了站规的哪些条款及其定罪依据,否则原则上不得对该用户定罪和处罚。
   在无法出示适用站规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仍要处罚该用户,须分别经仲裁
   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和站务组的同意,并发布三方联合公告后方可处罚。

建议修改为:

 42.站务处罚用户,或仲裁对用户做出处罚裁决,都必须明确出示该用户违反
     了站规的哪些条款及其定罪依据。如果由于现有站规中没有适用的条款或
     者立法存在漏洞而无法进行处罚者,应尽量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上不对该
     用户定罪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对本站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和不
     良影响,则须分别经仲裁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和站务组的同意,并发布三
     方联合公告后方可处罚。

44.在本站违反站规,如当时未被发现,在超过了一定天数(追溯期)后才被
   发现,则不予追究。站长和系统程序员的追溯期为 6个月,总管、立法委
   员、仲裁委员的追溯期为 3个月,斑竹和普通用户的追溯期限为45天。
     任职用户在任期内从事违规行为,卸任后被发现,追溯期仍按其违规时
   的职务计算。

建议修改为:
44.任何用户在本站违反站规,如当时未被发现,在超过了一定天数(追溯期)
   后才被发现,则不予追究。站长和系统程序员的追溯期为 6个月,总管、立
   法委员、仲裁委员的追溯期为 3个月,斑竹和普通用户的追溯期限为45天。
   追溯期按其违规时的身份计算。

【 在 gaea (嘎雅§无焦距的凝视)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章  用户及注册
: 01.本条例适用于本站所有正式用户(所有任职和不任职的用户)。
: 02.没有通过注册的ID为本站非正式用户,自动拥有登陆本站,阅读本站文章,
:    收取/回复信件(不能发信),查看在线用户等简单权利。不能在sysop以
:    外的任何版发文章,不能给站上其他ID发信;不能呼叫其他ID鹊桥聊天;
:    不能进入聊天室。非正式用户的任何权利都不受本站保护。
: 03.通过了身份认证的ID为本站正式用户,如无特殊说明,本条例中提到的


--

  实迷途其犹未远, 觉今是而昨非!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18.7.32.14]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07.52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