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rules (我是匿名天使), 信区: rules
标 题: 紫丁香立法委员会管理条例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2月29日12:24:41 星期六), 站内信件
第一章 总则
01.立法委员会的任务是收集本站用户的建议,促进用户对立法的参与,通过
法定的民主程序完善本站站规;健全本站管理机构;为保护本站用户权益,
为防止权力滥用,为民主公正地处理各类投诉纠纷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和
保障。
02.立法委员会自成立日起,是本站唯一有权制定、修改站规,建立新机构的
机构。立法委员会对其颁布的所有站规(含《立法委员会管理条例》,即
本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03.立法委员会只具有立法权,立法委员会委员代表立法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站务组(站务组包括现任站长及总管)只具有执行权,站务代表站务组行
使执行权;仲裁委员会只具有仲裁权,仲裁委员会委员代表仲裁法委员会
行使仲裁权。
04.站长在特定情况下对立法委员会通过的站规拥有否决权(参见第52条),
常任站长和非常任站长经协商一致,可直接解散立法委员会。
第二章 立法委员会的组成
05.立法委员会法定人数为7-15人。其中兼任站务者最多 5人,且不得达到或
超过总人数的 1/2。如同一用户的站务身份id和其立法委员身份id不同,
则在立法会中其id按站务统计。
06.现任站务可以不经选举成为立法委员,具体人选由站务组内部商定。离职
的站务自动从立法委员会中退出。
07.非站务的立法委员经由本站用户公开选举产生。
08.当立法委员会成员总数低于法定下限时,所通过的站规还需经过站务组投
票 2/3(含)通过,方可由站长批准生效。当立法委员会中站务委员达到
或超过一半时,立法委员会所通过的站规还需经过全站投票 2/3(含)通
过,方可由站长批准生效。
第三章 立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立法委员的权利
09.立法委员会非站务成员任期内均拥有隐身、大信箱权限,并于卸任后收回。
但上任前获得的特殊权限不予收回。
10.立法委员有权提出站规的制定及修改建议,并要求现任执行主席按照立法
程序对自己的提议组织讨论和投票。立法委员在立法过程中拥有投票权,
共同决定站规的制定、修改与通过。
11.立法委员有权要求执行主席对其他立法委员举行不信任投票。
12.立法委员有权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并在获得批准之前有权收回辞职。立法
委员有权经过换届选举谋求连任。
立法委员的义务
13.立法委员有义务经常参加立法会的讨论与投票,及时回复用户的建议或质
询。候补立法委员有义务经常参加立法会的讨论。
14.立法委员在任期内有义务遵守立法委员会投票做出的集体决定,不得阻挠
决定的实行。
15.立法委员在辞职获得批准之前拥有和其他立法委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立法委员的选举、增补与离职
16.非站务的立法委员任期一年,允许连任,但必须和其他竞选者平等地参加
换届选举。换届选举时间为每年的11月或12月。
17.立法委员换届选举中的投票资格和竞选资格:
A.凡个人资料属实,且在本站有投票权的用户都可参加投票。
B.凡个人资料属实,且在本站注册天数超过30天、且发表文章数多于 100
篇、且上站累计时间超过20小时的用户都可参加竞选。
立法委员选举的过程
18.站长在选举前在Announce版发布公告,将公告加入临时活动看版,并将选
举通知用Type公告寄给本站所有用户。
19.选举在voting版举行,版主由站务组协商后指定的站务担任,负责审查申
请者和投票者的资格,并负责开启投票。
20.选举分为报名期(6-9天),答辩期(4-8天),和投票期(5-9天),无
第21至23条最后所列的情况,均取下限。
21.报名期开始时间为Announce版公告发布之时,报名期内在voting版接受用
户提交的竞选申请,经版主确认申请者个人参数符合要求,且该申请者所
获得的净支持人数(支持人数减去反对人数之差)达到或超过4 人之后,
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公布在voting版的备忘录中;(无论支持还是反对,
都需注明具体理由才算有效;对有效支持和有效反对,斑竹应该加上文摘
标志g ,以便标识)。如果候选人数目加上从站务立法委员人数之和仍低
于立法会法定人数的下限,可延长报名期,但最多延长 3天。
22.在答辩期内网友可提出各种与立法相关的问题,由竞选者进行回答,供网
友投票时作参考。为促进用户提问和竞选者回答,斑竹可另行制定相关的
答辩规则及要求。答辩期内不再接受新的竞选申请,但在报名期内所提出
的竞选申请,如果净支持人数还没有达到 4人,则在答辩期内仍可继续接
受网友的支持,满足候选条件后由斑竹把该竞选申请者列入候选人名单。
如果voting版主认为各候选人未充分表明所持观点,可延长答辩期,但最
多延长4天。
23.答辩期结束后由版主统一开启投票。如果到投票结束前一天,参加投票的
人数仍低于站务投票规定的最少人数,可延长投票期,但最多延长4 天。
投票包括支持和反对两个多选票箱。每个候选人的净得票数等于该候选人
的支持票数减去反对票数之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获得当选资格:
(i) 该候选人所获的支持票数多于反对票数的2倍(含)
(ii)该候选人所获的净得票数多于15(含)
24.竞选者可在竞选的任意阶段声明退出竞选,版主将其从竞选者名单中删掉。
如果竞选者是投票开始后声明退出竞选,则票箱不做改动,等投票结束再
将其从结果中排除。退出的竞选者在投票开始前还可恢复竞选,此前其获
得的有效支持和有效反对都仍然有效。投票开始后不再接受恢复竞选。
25.如果获当选资格的候选人总数少于站务立法委员的人数,则可适当放宽条
件(ii),直至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人数超过站务立法委员人数,但不放宽
条件(i) ;如果满足当选条件的候选人数加上站务立法委员的人数,总和
超过了立法委员会人数的法定上限,则按侯选人的净得票数从高到低的顺
序录用,直到立法委员总数达到法定上限。满足当选条件但因立法委员会
人数限制而未能被录用的候选人成为候补立法委员。
立法委员选举的秩序
26.竞选者可以在voting版发表竞选文章。也可给其它用户发信拉票,但须自
行掌握好分寸,应得到其他用户的认可或默许,否则当有三位或以上用户
因收到该竞选者的拉票信件而对其投诉,查证后视为拉票过度,将取消该
竞选者的本次竞选资格。
27.竞选者利用本站voting以外的任何板面发表与竞选相关之文章时,不得超
过 5个版面,且不得在版主已声明禁止竞选类文章的版面上发表。
28.任何用户不得在voting版使用多个ID对同一竞选者的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
也不得使用多个ID参加同一个票箱的投票,否则发现并核实后,该用户在
本次选举中的全部投票一律作废。对其参加本次选举投票的ID,只保留一
个,其余的一律删除,并对所保留的ID给记过处分一次。
立法委员的递补
29.如遇立法委员中途离职,可进行递补。优先从候补委员中进行递补。如果
没有候补委员,则可进行增选。
30.如非站务立法委员没有超过成员总数的1/2 ,可由站务组协商减少站务成
员数使之符合要求;如果裁减站务成员会导致立法委员总数低于法定下限,
可进行立法委员增选。
31.因其它原因,由立法委员提议,获得立法委员会投票 2/3(含)通过后,
亦可进行立法委员增选。
32.增选的步骤:有竞选资格(参见第17条)的用户在legislator版提出申请,
通过资格验证后由版主开启投票箱。投票的时间为一周。净得票数超过15
(含),且支持票数多于反对票数的2倍(含)者获得当选资格。
立法委员的离职
33.立法委员主动辞职,如果自提出后的3 日内没有收回辞职,则自动获得批
准。由站长取消其因担任立法委员而获得的特殊权限。
34.立法委员自杀或因违反站规被删除账号,视为自动离职。
35.立法委员若超过一个月(寒暑假除外)未能参与Legislator版的任何讨论
与投票,视为自动离职。
36.立法委员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三次没有参加立法委员会投票,或累
计五次没有参加立法委员会投票,视为自动离职。
37.由 5名(含)以上用户联名,以不称职或失职为由对某立法委员进行弹劾,
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调查用户的指控确认后在voting板开启弹劾投票,时间
为一周。赞成弹劾的超过15票(含),且多于反对弹劾的票数,则通过弹
劾,免去该立法委员的职务。
38.由立法委员或站务提议对某委员进行非信任投票,投票在立法会内部进行,
被提以不信任的委员应回避投票。如投票获 1/2(含)通过,则对该立法委
员免职。
第五章 立法委员会运行规则
39.Legislator版为立法委员会的工作版,同时对所有用户开放。用户可在该
版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或问题,并参加立法的讨论(但无法定的投票权)。
40.Legislator版设执行主席和秘书各一人,并担任Legislator版版主,任期
一个月。执行主席负责处理版务并组织立法委会进行立法方面的讨论和投
票,秘书协助执行主席工作。站务委员可以不担任执行主席和秘书。
41.执行主席卸任后,由秘书继任主席,空出的秘书位置按轮换顺序由其它立
法委员递补。执行主席可委托秘书代理执行主席职能。如执行主席超过 4
天没有上站,则秘书自动获得代理执行主席的资格,直至执行主席上站并
在Legislator版参与讨论。
42.每一个任期结束,执行主席负责把任期内的案例(讨论和投票结果)收入
精华区。
43.对立法委员所提的站规制定及修改建议、委员不信任议案、委员增补议案,
执行主席应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程序上的配合。
44.Legislator版投票由执行主席开启。投票时间为 2-3天。对于立法委员会
的任何投票,当且仅当参加投票的立法委员数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
时,投票结果才有效。如因停电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票委员数未过半,可
延长投票时间(若投票还未结束)或重新举行投票。
45.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可用投票箱,或用信件进行。执行主席或秘书应在每
次投票开启后的3 个小时内给所有立法委员发通知,告之参加投票。如果
是利用信件投票,投票信中应明确包含投票主题、投票说明、投票类型、
投票选项和投票截止时间(日期,时刻)等内容,投票结束后由执行主席
或秘书把各个委员的投票答复信件统一贴到Legislator版。
46.执行主席有责任保障立法工作的进度符合规定的程序步骤。如果因为立法
过程及进度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导致所立站规无效,或因疏忽导致立法进
程被严重拖延,则视为失职,执行主席受警告一次。
47.立法委员应尽可能及时答复用户在Legislator版提出的立法建议或质询。
如用户的建议或质询在头 2天内获得超过 2(含)位其它用户的支持,则其
提出后的 3日内必须有立法委员给予答复(周末节日及假期除外),否则
对所有立法委员警告一次。
48.立法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站规的步骤:
A.立法委员或其它用户提议制定或修改某站规。
B.立法会讨论、投票,对该站规的制定或修改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
投票获2/3 (含)通过后则进入下一步骤C 。
如果立法提议在Legislator版获得了至少4 名立法委员(不含提议者
本人)的公开支持,且无立法委员公开反对该提议,则该提议的必要性及
可行性论证可不经投票直接通过。
C.确定草案起草人。起草人可以是立法委员或其它用户,经推荐或自荐产
生,但不可硬性指派。若有多人起草,既可以采取合作方式,最后只提交
一份草案;也可以采取独立方式,起草人分别提交各自的草案。如一周内
仍无法选定起草人,则搁置该立法提议。
如委员或用户在提出立法建议的同时自荐起草,或有其它委员自荐,
则可在步骤 B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期间就开始着手起草,而跳过步骤C。
如果步骤B 的论证通过,则在委员提交草案后进入步骤D 的草案讨论;如
果提议被步骤B 的论证否决,相关的起草无效。
D.起草人提交草案,执行主席组织讨论,讨论期不得少于 5天(对于少于
600字的新站规草案或改动部分少于300字的站规修订草案,讨论期不得少
于 2天),草案讨论期间起草人和执行主席应注意收集立法委员和用户对
草案的反馈意见,及时对草案解释或修改;如果有多名起草人分别提交了
各自的草案,则在对草案投票之前,应事先从中确定出主草案,由主草案
的起草人以主草案为基础对其它草案中的内容进行整合。主草案的选取可
以由起草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未果,则由执行主席指定。
如果立法委员或其它用户在提出立法提议时就已准备好了草案,则可
在步骤B 的必要性即可行性论证期间同时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即步骤B和D
同时进行,而跳过步骤C 。如果步骤B 的论证获通过,则继续正在进行的
步骤 D的草案讨论;如果该提议被步骤 B的论证否决,则已提交的草案及
讨论无效。
E.立法委员对草案进行投票。如有多份草案,则只对主草案进行投票。如
果赞成率超过 2/3(含),则草案获得立法委员会通过。
草案获立法委员会通过之后,在提交站长批准之前,如果再作改动,更
改人必须给出改动说明,且改动后的草案仍需经立法委员会重新投票并通
过后,才可提交站长批准。
49.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该修改的法规,可按第48条中步骤C,D,E 的顺序
加以修订。
50.最多可同时对 5项法案进行第48条中步骤 B(含)以后的立法,每项法案
的立法都必须符合立法程序。
站规的发布、效力及纠纷处理办法
51.立法委员会通过的草案经站长的批准后成为正式站规,由站长在Announce
版宣布该站规生效,并将其发布到rules 版。rules 版的站规发布超过24
小时后,任何用户不得再对其编辑修改,否则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及性质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发布修订的站规时,必须先把原站规收入精华区中
备份之后,再把原站规从版面删除,并张贴新的修订站规,不得直接对原
站规编辑修改。
52.如果立法会中的站务委员在决定是否通过草案的最后投票中有 2/3(含)
以上投了反对票,或该投票开始后,站务组成员有一半(含)以上明确反
对该草案,则站长有权否决该草案。
53.除非特别注明,已发布的正式站规适用于本站所有用户和机构,任何用户
和机构成员都必须遵守。凡违反任何正式站规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相
应惩处。各总管对所辖区域的规划方案以及各斑竹对所辖版面制定的特殊
版规不得与正式站规冲突。
54.如用户的行为违反了行为发生时的站规,等被发现时原站规已经作废,但
距离该行为发生时间尚未超出追溯期,则按如下处理:若按该行为发生时
的站规和按目前的站规处罚不一致,应按处罚较轻的站规对该行为对罪。
55.除第54条规定的情况,任何站规不具备追究既往的效力,也不适用于虽正
在进行,但在站规生效之前就已经开始的站务、版务事件(如申请、弹劾、
投票等)。
56.用户若对已经生效的站规有意见,可在legislator版提出。如果用户对立
法委员的回复不满,且该用户的意见得到了10位(含)以上其它用户的支
持,则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诉。
57.如果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涉及站规或站规中条款的仲裁结果是把将其废除,
则由站长在Announce版宣布其作废,将其从rules 版删除,立法委员会
也不得再对其重新立法。如果仲裁结果是对站规或站规中的条款修订,则
立法委员会必须按立法程序对其修订。修订期间,原站规或条款仍具法律
效力。修订的结果经仲裁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由站长批准正式生效,同时
原站规或条款作废。
第六章 附则
58.本条例中凡涉及仲裁委员会处,在其成立之前,其职能由站务组兼管。
59.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匿名天使的家]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04.417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