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rules (我是匿名天使), 信区: rules
标 题: 紫丁香用户管理条例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3月08日14:33:22 星期五), 站内信件
紫丁香用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 用户及注册
01.本条例适用于本站所有正式用户(所有任职和不任职的用户)。
02.guest 以及没有通过注册的ID为均为本站非正式用户,自动拥有系统对其
提供的简单权利,例如:登陆本站,阅读本站文章,收取/回复信件 (不
能发信),查看在线用户等系统自动提供的功能。只能在 sysop版以及其
它特许的版内发文章;不能给站上其他ID发信;不能呼叫其他ID鹊桥聊天;
不能进入聊天室等。非正式用户的任何权利都不受本站保护。
03.通过了身份认证的ID为本站正式用户,如无特殊说明,本条例中提到的
“用户”都是指正式用户。
04.非正式用户可在距离第一次登录72小时(注意,并不是累计上站停留时间
达到72小时)后在本站主菜单工具箱里的第一项中注册详细个人资料。填
写完毕,确认提交。然后等收到注册成功的信件,请仔细阅读后正常退出
(而不是强行退出),再次成功登陆将成为本站正式用户。
05.如果所填注册单不详细将会被帐号管理员退回,回信标题会注明退回原因,
可到个人工具箱重新填写注册单。
第二章 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违规处罚
06.通过注册的用户在本站享有由系统自动提供的、所有未受处罚的正式用户
应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在本站的言行不得违反国家法规、本站法规(含
rules 版的站规、有效的版规和有效的分类讨论区规定),并有义务接收
站长以信件或消息形式发送的与本站有关的任何全站性公告。对于用户言
行触犯国家法规或违反本站站规的行为,本站不予保护,且必要时将视其
性质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07.本站的处罚依用户违规程度衡量,分由版主执行、总管执行和站长执行、
共包括以下形式:
(1) 封版面发文权(又称post权);
第(1)项由相应的版主或总管执行。
(2) 封进入聊天室的权利;
(3) 封发message的权利;
(4) 封发信的权利;
(5) 封全站发文权(又称post权);
(6) 免职(只对任职用户);
(7) 封该用户上站IP。 如果是校内IP,可以视情况把公告转到该IP所
在院系的版面。
(8) 减少文章数,上站次数;
(9) 全站警告;
(10) 全站记过;
以上 9项由相应的总管或者站长执行。
(11) 取消特殊权限;
(12) 删除ID,删除ID的同时,可以视情况把该ID设为不可注册;
以上 2条仅由站长执行。
除(9)和(10)之间,(12)和不含(7)的其它各项之间,多项处罚可以并处。
08.用户注册ID应使用真实资料,并随时根据事实更新资料。如果ID注册资料
虚假,一经发现,站务有权视情提请其进行更新,或取消其正式用户资格,
封禁其部分权限,直至删除该ID。
09.每位用户最多可注册三个ID,超过 3个ID者将不予注册,已经通过注册的
发现后删除其较晚注册的超限ID,并对保留的 3个ID封禁部分权限、警告
或记过。
对2001年3月2日之前已经拥有的 3个以上ID的用户,如果之后没有再注
册新的ID,则不予追究,否则仍按上述办法处理。
10.本站ID仅代表用户个人,为维护用户权益,本站建议ID不要公用、转让或
借用。由于ID公用、转让或借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ID及其注册人承担。
拥有任何特殊权限或职务权限的ID,不允许公用、转让或借用(系统账号
SYSOP 及其它系统保留ID除外),一经发现,将立即免除职务,取消因任
职而获得的所有特殊权限;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通过,可删除该ID。
11.用户在自己的ID、昵称、说明档、签名档中,不得含有不雅含义、侮辱性
言辞或含有引起大多数用户反感的内容,不得含有影射国家领导人的内容,
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责成其更改或强行更改;态度顽固或情节严重者,
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12.用户的注册资料受本站保护,本站不接受个人或单位直接查询本站用户的
基本资料,校方和其它单位要作个人资料查询必须征得哈工大网络中心主
任的同意。
13.在未得到其他用户允许的情况下,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
他人泄露其他用户的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单位或班级等个人注册资料,
对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如果泄露者是站长或账号管理员,
则视为严重渎职,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由于用户在本站主动公开自己的
个人资料而导致的个人资料进一步泄露及传播,其后果自负,本站不予保
护。
这里的“允许”,包括事先得到同意,或事后得到认可(默许),下同。
14.公开其他用户隐私的行为不受本站保护。除了纠纷处理过程中应仲裁或站
务的要求举证的情况,对于未经对方用户允许,公开对方用户的信件、讯
息及聊天记录的行为,站务和版主有权视情制止或删除含上述内容的公开
信息。对于不听制止的用户,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
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15.用户不得在本站发表、转载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含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内容的;
(10)含有非法商业内容的。
对此类文章,站务可立即予以删除,并封禁违规用户的部分权限,情节严
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16.用户不得以本站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行为,不得在本站发布请人或自荐替
考、透露考试题等违反学校纪律的文章。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乃至删除
其ID。
17.用户发表文章、聊天室聊天、呼叫用户聊天、发消息、或发信,均不得对
其它用户进行人身攻击(包括使用谐音、粗话、外语、拼音、缩写等);
违反者若引起对方用户反感并投诉,在可辨识的范围内可责令其改正或道
歉,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情节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
其ID。
18.用户不得发表挑起校际争端的文章,违者可视情节封禁全站post权,警告
或记过。
19.用户在所发表及转载文章中,不得含有涉及敏感政治、影射攻击党或国家
领导人的内容,或其它违反第15条的内容,可能危及本站生存的文章。违
者可视情节责令其更改、封禁部分权限直至删除其ID。
20.用户如果在文章(包括签名档)或者个人说明档中利用 ASCII控制符,不
应影响其它用户的正常使用。带来恶劣后果者,一经用户投诉,将根据情
节责令其更改、封禁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影响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
可删除其ID。对有特殊规定的版面(如ASCIIart版),可以根据版面的特
殊规定进行处理。
21.建议用户慎用群体/连锁信件、群体消息。 否则如果招致三名或三名以上
其它用户的投诉,经查证后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影响恶劣者,
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22.用户利用ID、昵称的相似性或前后缀,刻意模仿、捉弄或侮辱其他用户,
招致对方投诉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可责令其更改,封禁部分权限,态度
顽固或影响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对于刻意模仿站务人员
的ID及昵称,混淆视听、干扰站务工作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23.用户发现本站的系统问题或漏洞后可向本站技术人员或站务组报告。用户
不得利用系统漏洞从事为己牟利、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本站服务或危害
本站系统安全的行为。否则将视情节及影响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
情节严重者可立即删除其所有ID、封禁其IP的访问权限。
24.对于任职用户利用特权操作给本站及本站用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者,可
根据其性质及影响给予其封禁部分权限、警告、记过、免职、直至经站务
组讨论后删除其ID、封禁其IP的处分。
25.用户不得在短时间内反复上下站、或使用批处理或手工方式于短时间内在
某版或各版发表大量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章,或从事其它增加系统负荷、
大量占用系统资源、干扰系统正常统计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及影响可封
禁部分权限、减少发表文章数目和上站次数、警告、记过,情节严重者经
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封禁其IP的访问权限。
26.对于反复试探本站用户ID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封禁试探者的IP。如查
证试探者是本站的某位用户,可对其全部ID封禁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
影响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27.用户最多可在 5个版面发表相同内容的文章,违者可封禁其全站post,建
议封禁天数可等于相同内容的文章数。发15篇(含)以上者、文章内容不
良者或再犯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1) 公益性的文章(如希望工程、学校通知等,学术活动公告、灾害防
治通知等)请事先或文章越限后的 2个小时内在 sysop版说明,如
无事先说明,也要视情况处理。
(2) “相同内容”包括转载、内容相同、小幅修改、改换题目等。
(3) 单个版面一文多发,3-5篇由版主处理,6篇及以上可按超过 5个版
面处理。
(4) 相同内容的文章被不同用户先后转贴超过了 5个版,可酌情对该文
章被转贴的总数超过5 次之后仍继续转贴的用户做适当处罚。
28.对于过量灌水者可视版面的性质及其灌水的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尺
度可由在线的版主具体掌握。版主不在线时紧急情况的处理尺度可由站务
具体掌握。
版主如果正在发呆,可视为不在线。发呆的确认方法:站务给版主发讯
息或发信,10分钟内未得到回复,即可视其发呆。
29.灌水的认定
(1) 文中只含无意义的字符串视为灌水。
(2) 文中仅包含简短词语如:“是啊”、“sp”等简单表态性质的文章
(也叫批阅式灌水)视为灌水。
(3) 相同内容的一篇以上文章视为灌水。
(4) 文章内容不到20个字符,一般视为灌水。空格、连续重复字符不算
字符数。
(5) 标题式空文章视为灌水。
(6) 各种抢第一的文章、属于灌水。
(7) 内容属聊天性质的文章, 在同一天同一版内超过10篇的视为灌水。
(8) 对同一主题以聊天形式在版内Re来Re去的视为灌水文章。
(9) 所发表意见与原主题严重偏差并言之无物的文章视为灌水。
(10) 在sysop版发表的要求站长通过注册之类的文章视为灌水。
(11) 其它无实质性内容的文章。
不计文章数的版面的灌水文章的认定适当放宽,只要符合版面规定就不计
入灌水文章。
30.对于版上的灌水文章及其它违反站规的文章,站务和版主都有权力删除。
各版版主对本版版面上的文章负有首要责任,站务有权在版主不在线的情
况下处理版面上的紧急情况。
31.在没有版主或版主不在线的版,无视站务人员的劝阻,继续从事被站务视
为与该版宗旨不符的活动者,站务可删除其不适当文章,封禁其部分权限,
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32.对于制造或传播谣言的文章,站务和版主有权立即删除。如果谣言有明显
不良影响(包括对个人和集体),对造谣者可封禁部分权限或警告、记过。
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对于转载谣言者可酌情与造谣者
区别对待。发伪公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以造谣论处。
33.参数满足一定条件的用户拥有投票权,可参与本站的投票及竞选。拥有多
个ID的用户只能用其中一个ID投票或竞选,违规者一经发现确认,除保留
其中一个ID并给予封禁部分权限和记过处分,该用户其余参与本次投票或
竞选的ID一律删除。
34.用户不得使用多ID参与同一站务或版务问题的表决(如对申请新版、申请
版主、竞选、弹劾的支持或反对),违者可封禁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
情节严重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
第三章 关于处罚尺度及其它
35.对于已被版主处理过的ID,如果该ID违规情节严重,站务可视其违规性质
及影响进一步封禁部分其部分权限、警告或记过、直至经站务组讨论后删
除其ID。
36.对用户违反站规同一条款的行为,重犯者可加重处罚。第二次重犯(即总
共第三次违反站规)者,经站务组讨论可删除其ID,或要求本人保证不再
重犯方予以解除封禁。
37.违规的用户如肯承认错误,或向被侵害者道歉并取得其谅解后,版主或站
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或不做处罚,或撤销处罚(当已经处罚过),但仍应公
告说明违规情况和减免/撤销处罚的情况。 被撤销处罚的用户可视为未受
过本次处罚。
38.被封禁发文权力的用户在到期后应主动提出恢复申请,被封全站post权的
应该在 sysop版发文或者发信给相关站务,提出解封申请。不得伪称到期,
也不得侮辱、挑衅言辞,否则可延长封禁或封 sysop等版发文权,情况严
重的也可作其它处理。正常情况下,收到到期后的解封申请后,封禁者不
得三日内无故不给解封,否则视为渎职,给予封禁者警告或记过处分一次。
39.被处罚的用户如对有处罚有异议可以在appeal版向仲裁委员会(成立前由
站务组代理,投诉可在sysop或boardmanger版)申诉,不得在其它版面发
文申诉。也不得在其他版面有任何人身攻击性言辞,否则站务可对其追加
处罚。对无视关于投诉规定提醒的,其申诉可不予受理。
40.任何用户有权利对违反站规现象进行检举或投诉,但不得捏造、夸大或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给予警告或封禁部分权限。检举和投诉可以采
取给站务写信以及在sysop 版张贴文章的形式。一经调查发现属实即须对
违反站规现象进行处理。
41.如果站务成员自身或者其所拥有的ID的权益受到其他用户的侵害,可通过
投诉,由其他站务成员处理。受侵害的站务本人不得直接对侵害者进行处
罚,否则视为渎职,对该站务警告或记过一次。
42.站务处罚用户,或仲裁对用户做出处罚裁决,都必须明确出示该用户违反
了站规的哪些条款及其定罪依据。如果由于现有站规中没有适用的条款或
者立法存在漏洞而无法进行处罚者,应尽量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上不对该
用户定罪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对本站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和不
良影响,则须分别经仲裁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和站务组的同意,并发布三
方联合公告后方可处罚。
43.被投诉用户的行为如果涉及多条站规,且这些站规之间存在冲突(数罪并
罚的情况不算站规冲突),则对该用户定罪应遵循宽恕原则,从中选取定
罪最轻或无罪的站规作出裁决。
44.任何用户在本站违反站规,如当时未被发现,在超过了一定天数(追溯期)
后才被发现,则不予追究。站长和系统程序员的追溯期为 6个月,总管、
立法委员、仲裁委员的追溯期为 3个月,斑竹和普通用户的追溯期限为45
天。追溯期按其违规时的身份计算。
45.如用户的行为违反了行为发生时的站规,等被发现时原站规已经作废,但
距离该行为发生时间尚未超出追溯期,则按如下处理:若按该行为发生时
的站规和按目前的站规处罚不一致,应按处罚较轻的站规对该行为对罪。
第四章 附则
46.本条例中凡涉及仲裁委员会处,在其成立之前,其职能由站务组兼管。
47.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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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loveit 於 03月08日14:35:40 修改本文·[FROM: 202.118.22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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