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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zhili (北侠), 信区: HITNews
标  题: [转载] 哈尔滨工业大学bbs法典(初稿)
发信站: 紫 丁 香 (Tue Jun 15 00:14:48 1999),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ysop 讨论区 】
【 原文由 zhili 所发表 】
以下是制定法典的初稿,请大家多多提意见。

                            哈尔滨工业大学bbs法典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典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bbs法典,下面称本法典。
第2条  建立本法典的目的:繁荣本bbs,维持bbs稳定,明确各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3条  本法典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BBS紫丁香站管理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4条  本法典所有解释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BBS紫丁香站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  违规行为和处罚方式

第一节  站长和总管违规

第5条 站长和总管具有较大的权利,需要有更多的约束以保证其不滥用职权。
      站长和总管违规包括:
第6条 错误的杀用户id。杀id如同杀人,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应用。杀id只有在下述的情
      况下执行:
        一、淫秽id;
        二、发表及其反动文章,并且屡教不改,已经引起众怒;
        三、其他必须杀id的情况。
     杀id流程:
        一、淫秽id可以立刻封杀,杀id后在广而告知版上公布;
        二、杀其他id:杀id前三天通知其本人,并公布在广而告知版上,用户可以在
            三天内申诉。错误的杀id,当事人必须公开道歉,恢复用户id所有原始信
            息。当事人在一个月之内不得使用站长权力。两次错误的杀id,可以提请
            罢免之。
第7条 开版。开新版的基础条件为15位认证后用户联名在SYSOP版提出。在特殊情况下
      站长可以在5人以上同意时开新版。15位以上认证后用户提出开版请求后三天之
      内,站长要给出是否开版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负责版面的站长要公开道歉。
第8条 删版。初测试版面(开版后文章总数在十篇以下的版面为测试版面)可以立刻删
      除外,删除版面前三天要给出通告,并将所有的文章转移到适当的版中。不通告
      而删除版面,当事人要向全体用户书面道歉。
第9条 版面转移。版面转移指非测试版面由一区转移到另一区的操作。版面转移前三天
      给出公告。不给出公告而执行版面转移的当事人要向全体用户书面道歉。
第10条 系统广播。站长在系统广播中必须写入自己的id,以分辨广播的来源。
第11条 清除EMail。清除用户EMail前三天要通知各用户,否则由当事人服务还原EMail,
       并道歉。
第12条 使用者信息保密。各用户的真实姓名、EMail 地址、电话和住址等是该人的个人
       隐私。站长不能随便散发。
第13条 使用者权力设定。严禁随意设定站长权力。用户可以申请具有隐身、看穿隐身等
        功能。
第14条 站长列表。所有具有站长权力的人必须在站长列表中,该列表张贴在活动看版、
       bbs公告区、sysop区。没有在列表中的人具有了站长权利,视作为窃取站长权力,
       给与删除站长权力,在sysop区书面认错的处分。
第15条 权限使用。具有站长和总管权力的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事,不得随意越权
       处理他人管理的事务。违反者视情给与警告、公开检讨的处罚。

第二节  版主违规
第16条 版主在认为id出现恶意灌水、扰乱版面秩序等对该版面不利的局面,可以暂时关
       闭该id发表文章的权利,版主关闭id发表文章权力是无条件的。版主在关闭id的
       同时,必须在该版公告关闭id的原因和解除时间和方法。
第17条 版主认为与本版无关、恶意灌水、扰乱版面、失去实效等的文章可以删除。在大
       量删除文章前应当提出公告。
第18条 版主管理自己的版面,发现有其他人越权维护版面,可以提出申诉,由站长决定
       处理办法。

第三节 一般使用者违规
第18条 一般使用者包含所有的站内使用者。
第19条 发表的文章要符合本站的宗旨要求,违例的文章将被删除,发表人视情可以给与
       警告、关闭发表文章10天以内、降低发表文章总数的处罚。
第20条 在不同版面内文章转发次数必须小于五次,转发次数多与五次者删除文章,视情
       可以给与警告、关闭发表文章10天以内、降低发表文章总数的处罚。
第20条 用户的id和昵称不能有淫秽、反动词汇,必须删除违例id,对多次出现违例id的
       ip可以封闭。
第21条 用户不得骚扰他人,被骚扰人可以使用保留的信息,向站长提出申诉要求。骚扰
       人视情可以给与警告、降低用户级别直至删除id的处罚。
第22条 用户不得在版面上进行恶意灌水。恶意灌水包括:同一人在短时间内发表文字少
       于20字的文章多于五次,或者同一篇文章连续在一个版面发表五次以上。恶意灌
       水人视情可以给与警告、关闭发表文章10天以内、降低发表文章总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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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superman 于 Jun 15 08:01:51 修改本文.[FROM: poster.hit.edu.c]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cal.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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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cal.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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