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op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builder (打工仔), 信区: HITNews
标  题: Re: [转载] 哈尔滨工业大学bbs法典(初稿)
发信站: 紫 丁 香 (Tue Jun 15 08:34:16 1999), 站内信件

【 在 zhili (北侠) 的大作中提到: 】
: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ysop 讨论区 】
: 【 原文由 zhili 所发表 】
: 以下是制定法典的初稿,请大家多多提意见。
:                             哈尔滨工业大学bbs法典
: 第一章  总则
: 第1条  本法典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bbs法典,下面称本法典。
: 第2条  建立本法典的目的:繁荣本bbs,维持bbs稳定,明确各人的权利和责任。
: 第3条  本法典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BBS紫丁香站管理委员会章程》制定。
: 第4条  本法典所有解释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BBS紫丁香站管理委员会所有。
: 第二章  违规行为和处罚方式
: 第一节  站长和总管违规
: 第5条 站长和总管具有较大的权利,需要有更多的约束以保证其不滥用职权。
:       站长和总管违规包括:
: 第6条 错误的杀用户id。杀id如同杀人,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应用。杀id只有在下述的情
:       况下执行:
:         一、淫秽id;
:         二、发表及其反动文章,并且屡教不改,已经引起众怒;
^^^^^^^^^^^^^^^^^^^^^^^^^^^^^^^^^^^^^^^^^^^^^^^^^^^^^^^^^^^^^
这一条在执行时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称为引起众怒?
我认为发表反动文章,这比较容易判别。但引起众怒比较难判别。最好这两条分开
对是否引起众怒应该由投票决定。
:         三、其他必须杀id的情况。
:      杀id流程:
:         一、淫秽id可以立刻封杀,杀id后在广而告知版上公布;
:         二、杀其他id:杀id前三天通知其本人,并公布在广而告知版上,用户可以在
:             三天内申诉。错误的杀id,当事人必须公开道歉,恢复用户id所有原始信
:             息。当事人在一个月之内不得使用站长权力。两次错误的杀id,可以提请
:             罢免之。
: 第7条 开版。开新版的基础条件为15位认证后用户联名在SYSOP版提出。在特殊情况下
:       站长可以在5人以上同意时开新版。15位以上认证后用户提出开版请求后三天之
:       内,站长要给出是否开版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负责版面的站长要公开道歉。
: 第8条 删版。初测试版面(开版后文章总数在十篇以下的版面为测试版面)可以立刻删
^^^^^^^^^^^^^^^^^^^^^^^^^^^^^^^^^^^^^^^^^^^^^^^^^^^^^^^^^^^^^^^^^^^^^^^^^^
我认为还应加点限制,即经验值达到一定限度时的用户才行,以防止用多个id取得认证。
(从mud上借鉴来得)
:       除外,删除版面前三天要给出通告,并将所有的文章转移到适当的版中。不通告
:       而删除版面,当事人要向全体用户书面道歉。
: 第9条 版面转移。版面转移指非测试版面由一区转移到另一区的操作。版面转移前三天
:       给出公告。不给出公告而执行版面转移的当事人要向全体用户书面道歉。
: 第10条 系统广播。站长在系统广播中必须写入自己的id,以分辨广播的来源。
: 第11条 清除EMail。清除用户EMail前三天要通知各用户,否则由当事人服务还原EMail,
:        并道歉。
: 第12条 使用者信息保密。各用户的真实姓名、EMail 地址、电话和住址等是该人的个人
:        隐私。站长不能随便散发。
: 第13条 使用者权力设定。严禁随意设定站长权力。用户可以申请具有隐身、看穿隐身等
:         功能。
: 第14条 站长列表。所有具有站长权力的人必须在站长列表中,该列表张贴在活动看版、
:        bbs公告区、sysop区。没有在列表中的人具有了站长权利,视作为窃取站长权力,
:        给与删除站长权力,在sysop区书面认错的处分。
: 第15条 权限使用。具有站长和总管权力的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事,不得随意越权
:        处理他人管理的事务。违反者视情给与警告、公开检讨的处罚。
: 第二节  版主违规
: 第16条 版主在认为id出现恶意灌水、扰乱版面秩序等对该版面不利的局面,可以暂时关
:        闭该id发表文章的权利,版主关闭id发表文章权力是无条件的。版主在关闭id的
:        同时,必须在该版公告关闭id的原因和解除时间和方法。
: 第17条 版主认为与本版无关、恶意灌水、扰乱版面、失去实效等的文章可以删除。在大
^^^^^^^^^^^^^^^^^^^^^^^^^^^^^^^^^^^^^^^^^^^^^^^^^^^^^^^^^^^^^^^^^^^^^^^
最好能把恶意灌水、扰乱版面、失去时效界定一下
同时这样有助于规范斑竹的行为。

第二节题目是斑竹违规
但是只规定了斑竹的权利,而没有规定斑竹在什么情况下违规,有点文不对题
:        量删除文章前应当提出公告。

--
※ 修改:.builder 于 Jun 15 08:40:28 修改本文.[FROM: fms.hit.edu.cn]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fms.hit.edu.cn]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30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