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MWX (78th), 信区: CRC
标 题: 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0年11月08日16:05:06 星期三), 站内信件
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给我们发来的最新消息,产业部于昨日正式对外发布了《互
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指出,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要对所发布
的信息负责,违法者将受到相应处罚。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
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
为,英文简称为BBS,在其上面发布的信息俗称"贴子"。 根据这项规定,拟开展电子公
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
备案,在经批准或者备案后方能开展这项业务。规定指出,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
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有相应的专业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规定指出,任何人不得在电
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
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
唆犯罪;不得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的其它内容的信息。如果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
上述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规定还
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
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这两项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十日,并
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这项规定中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
处罚。据信息产业部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互联网电子
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国家信息产业部)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28.224]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91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