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rain (江南好), 信区: CRC
标 题: � 企业网络发展战略(三)
发信站: 紫丁香 (Sat Sep 20 12:08:53 1997)
外国公司可以完全拥有美国电信公司
1995年11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改变了关于国际电信业务的规定。
其背景是,由于许多美国企业面临在国内市场收入增长速度减慢这一情况,越来
越多的企业努力在持续扩大的全球市场中寻求发展机会。不仅美国企业在进军全球
市场,各国企业也都不甘示弱。1995年,长途及本地业务收入总共差不多达到1860亿
美元,其中150亿美元来自于国际网络业务。这些收入来源于140多亿分钟电话通信、
25亿条电子信函及数千条由美国通到其它国家的专线。因此,随着各国企业在国外
寻求机会,随着电信公司通过支付日益增长的全球经济来创造收入,各国的电信公
司本身正成为诱人的投资目标。几年来,不少国家的电信公司已成为美国电信公司
的投资目标,而其它国家的电信公司也在觊觎在有利的美国市场中电信公司的所有
权。
在FCC为国际所有权作出新规定之前,1934年的通信法案限制不在美国公司对
美国电信公司的所有权为25%,如公司为外国所有则所有权为20%,大多数非美国电信
公司都属于这类情况。因此,英国BT对MCI的所有权为25%,而法国电信和德国电信对
Sprint拥有权的申请被限制在20%。
1995年11月28日,FCC修改了其国际电信业务的规定,以与促进美国电信业务市
场有效竞争这个目标保持一致,特别是国际业务市场。但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时候,
FCC声明,除非美国公司在外国投资者本国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否则不允许非
美国电信公司在美国寻求投资机会。如果美国公司在某国竞争力较强,FCC表示允许
外国公司的所有权超过25%。
这个新规定的通过实际上保证了国会和克林顿总统之间在放宽电信管制立法
中国外所有权部分取得一致意见,这部分目前在国会悬而未决。两种形式的待定立
法要求当美国公司在其它国家电信公司中有投资机会时,要取消外国投资在美国电
信公司中的限制。由于FCC决定的作出,其它事件将随之发生。首先,人们希望BT与
MCI能达成共识,允许BT在98年底其对MCI的拥有权。从今天的25%增加到不超过49%
。第二,这项FCC规定几乎认可了法国电信及德国电信及在1996年1月份之前对Sprint
20%股份的要求。第三,它使得法国电信及德国电信1998年底增加其在Sprint中的
股份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除非其它公司首先要求所有或部分剩余的80%。最后,人们
也希望AT&T1997年1月之前去购买欧洲及亚洲网络服务公司的控股。
评论:客户在与美国电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该考虑允许他们在外国公司要求拥
有其电信公司25%以上的股份条件下,可以重新签约或解除合同而不附带外加条件。
任何一个外部公司对一个电信公司实质性的股份拥有都有可能要改变电信公司业务
重点及战略方向,因此,客户应有机会在股权变化后重新评估新的电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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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紫丁香 pclinux.hit.edu.cn.[FROM: sys02.hit.ed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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