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uate 版 (精华区)

作  家: baby (心月) on board 'Graduate'
题  目: 研究生工作手册(4)
来  源: 哈尔滨紫丁香站
日  期: Mon Sep  1 14:01:34 1997
出  处: lpy@hitgs.hit.edu.cn

学 籍

哈尔滨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
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
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围绕着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
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新生入学、注册、请假
  第五条 凡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经学校批准录取的考生,入
学时,按规定日期,凭《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
续。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院请假,同时要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经研究
生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要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凡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不适宜在校学习,且在一个学期内不能治愈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经短期治疗能
够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
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
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有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院批
准后,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逾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经入学审查合格、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可正式取得研
究生学籍并领取研究生有关证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和校徽等)。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给事假。遇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办理请假
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由导师和院、系主任同意后,填写《哈尔滨工业
大学研究生请假单》。请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院、系、部主任批准;请假
一周以上,经导师同意,院、系主任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逾期一个月不返校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三、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
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注册者,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
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负责提供档案等材料。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
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
婚者,根据晚婚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
内能够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单》,经导师
同意,院、系主任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
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研究生休学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
提出复学申请报告,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
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
或其它相应处理。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国家按专业有计划地培养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
业。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考虑:
  1、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必须转学和转专业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
同意,院、系主任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
  2、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
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转入培养单位同意
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3、对个别研究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院、系主任同意,报研究生院
批准,方可转入其他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六、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2、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累计有三门次课程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博士研究生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3、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
差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
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
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
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
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
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进行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
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
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
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严要求,保证学习质量。对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取消学
籍。
  1、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一门学位课补考后仍不及格
者;
  2、累计有三门次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合格者;
  3、博士研究生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
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
学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
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
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
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
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航天工
业总公司及其省高教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省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
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育、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导师申请,院系主任考核,可以
申请提前答辩,但须经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
须在一年半以上,博士生须在二年半以上。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未能完成学习任务需要延
期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院、系主任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可按国家教委有
关规定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院、系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
体三方面。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育、体育合格,但学位论文
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
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
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
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
奖学金及学习、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
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精神,
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学习、科研津贴,特制订本发放办法。
  一、享受奖学金及津贴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任务。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者, 每生每月
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
每生每月210元;
  3、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
每生每月230元。
  对于未完成教学科研环节规定工作量的研究生,从下一个学期开始减少普通奖
学金10%-50%;
  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半年之内,减少普通奖学金30
%;出国研究生自出国后第一个月扣发国内奖学金,回国后继续发放。
  三、学习、科研津贴
  (一)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入学后第一年每月20元(其中学校补贴10元,
导师业务费补贴10元);入学第二年起每生每月40元( 其中学校
补贴20元,导师业务费补贴20元)。
  (二)发放原则
  1、学习科研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研究生指导教师有权根据对学生的考核情况,提出减少或停发所指导学生
学习科研津贴的建议(每月20日前),经院系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执行。
  四、特殊困难补助费
  为了解决少量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按每生每月2 元标准编列预
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主要用于研究生的特殊困难补助。

关于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工作的管理,现将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和注
意事项规定如下:
  一、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1、毕业研究生到所在院、系办公室领取《研究生毕业通知单》,并开出《研
究生离校通知单》,然后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签字手续;
  2、交给系办公室近期照片(二寸、免冠)二张(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用);
  3、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注册卡片》(“毕业时间”为论文答辩通过的
时间,“离校时间”为开出《研究生离校通知单》的时间);
  4、由各系经办人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5、上述各项完成后,由毕业生本人将《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和《研究生毕业
通知单》交研究生院培养处签字后,方可领取《报到证》;
  6、学生证和校徽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二、注意事项
  1、研究生本人在填写表格时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学生证、校徽丢失者,按《研究生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

  根据(87)教研字008号文件关于“提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晚婚”的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在学研究生未达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对符合晚婚年龄的在学研究生(男,25周岁;女,23周岁)申请结婚
的,必须经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三、经批准结婚或入学前已婚的研究生应当晚育。学校不给生育指标,不发独
生子女费。
  四、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奖励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精神,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并培养研究生为四
化建设努力学习和勇于献身的精神,引导和支持他们走与实践相
结合、与群众相结合的健康成长的道路,决定在应届毕业研究生
中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特制定如下评选奖励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模范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尊重师
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自觉服从国家
需要,不怕艰苦,深入实际,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愿意为国
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强盛贡献自己的力量。
  2、学习态度端正,努力钻研,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在本学
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
值,或对国民经济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对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经
济效益。已由答辩委员会认定为优秀论文。
  在课题工作中有重大成果或突出表现者,对其课程学习成绩
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能胜任所担负的
工作任务。
  二、评选程序
  1、以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系主任、
总支书记和协理员等人组成评选小组并提出初选名单。
  2、由院、系学位分评委会审定初选名单,确定各单位的“
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人选,并报研究生院。
  3、由研究生院审定后,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公布。
  三、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10%,并分为“
5%范围内”和“10%范围内”两等级。
  四、奖励办法
  凡获“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者,将由学校颁发凭证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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