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uat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baby (心月), 信区: Graduate
标 题: 博士生手册(4)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Mar 20 12:50:45 1998), 转信
管 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守则
研究生在学校受到最高层次的教育,应该成为本科学生的表率。
研究生必须努力做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祖国、爱
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培养求实、奉献、团结、协
作的高尚品德。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正确理解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成为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努力掌握坚实的基础理
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四、培养良好的科技道德。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谦虚谨慎,
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诚、热
情地为祖国四化建设而奋斗。
五、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
生活方式。尊敬师长和职工,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物,注意
勤俭节约。
六、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
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七、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
体活动。
八、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听从祖国召唤,服从
国家分配。
哈尔滨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
据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
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
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中心,
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
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
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
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新生入学、注册、请假
第五条 凡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经学校批准
录取的学生,入学时,按规定日期,凭《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录
取通知》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院请假,同时
要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或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要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凡发
现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且在一个学期内不能治愈的,
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经短期治疗能够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研究生
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
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
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有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
合格和研究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逾期办理入学手续
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经入学审查合格,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后,
可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并领取研究生有关证件(学生证、借书证、
医疗证和校徽等)。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给事假。遇有特殊情况,应
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由导师和院、系
主任同意后,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请假一周以
内,经导师同意,由院、系、部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导师
同意,院、系主任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逾期一个月不返校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三、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
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
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
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负责提供档
案等材料。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培养计划所
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考试中应严格遵守
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
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
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根据晚婚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确
需休养并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填写《哈尔滨工业大
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单》,经导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查报研究生院
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
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研究生休学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校医
院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
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报告,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
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
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为保证根据国家需要按专业有计划地培养研究生,
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考虑:
1、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必须转学和转专业者,经本人
提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
2、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
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
研究生的条件。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抄送转入单位所
在地公安部门。
3、对个别研究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导师
和院、系主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转入其他专业相应年级
学习。
六、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2、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
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3、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
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
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
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
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报省
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的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进行安排、推荐。在学校
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
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
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严要求,保证学习质量。对以下情况之一的研
究生,将取消学籍。
1、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累计有三门次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合格者;
3、博士研究生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
纪律处分。处分有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
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
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
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将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
坏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
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允许本人
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对
申诉的回复决定。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由学
校审批,报航天工业总公司及其省高教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中
有特殊情况,须报省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应返回其生源所
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
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
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
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育、体育合格者,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导师申请,院系
主任考核,可以申请提前答辩,但须经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在校
学习年限一般须在一年半以上,博士生须在二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年;博士
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
延长,未能完成学习任务需要延期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院、
系主任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可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学
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院、系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
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育、体育合
格,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
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
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
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普通奖学金及学习、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保证我校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
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
学习、科研津贴,特制订本发放办法。
一、享受奖学金及津贴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
线;
2.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任务。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指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其他非在
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为23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
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为250元;
3、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
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0元。
对于未完成教学科研环节规定工作量的,从下一个学期开始减
少普通奖学金10%-50%;
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半年之内,减
少普通奖学金30%。
三、学习、科研津贴
(一)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元(其中学校补贴40元, 导师业务费
补贴60元)。
(二)津贴发放原则
1、学习科研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研究生指导教师可根据对学生的考核情况,有权提出减少
或停发所指导学生学习、科研津贴的建议(每月20日前)经院、系
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执行。
四、特殊困难补助费
为了解决少量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按每生每月
2元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 主要用于研究生的特殊困难
补助。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工作的管理,现将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
手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一、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1、毕业研究生到所在院、系办公室领取《研究生毕业通知单》,
并开出《研究生离校通知单》,然后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签字手续;
2、交给系办公室近期照片(二寸、免冠)二张(毕业证书及
学位证书用);
3、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注册卡片》(“毕业时间”为
论文答辩通过的时间,“离校时间”为开出《研究生离校通知单》
的时间);
4、由各系经办人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5、上述各项完成后,由毕业生本人将《研究生离校通知单》
和《研究生毕业通知单》交研究生院培养处签字后,方可领取《报
到证》;
6、学生证和校徽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二、注意事项
1、研究生本人在填写表格时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学生证、校徽丢失者,按《研究生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办
法》的规定处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
根据(87)教研字008号文件关于“提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晚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结婚问题作如下具
体规定:
一、在学研究生未达到晚婚年龄者,申请结婚一律不予批准。
二、对符合晚婚年龄的在学研究生(男,25周岁;女,23周岁),
申请结婚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
室批准。
三、经批准结婚或入学前已婚的研究生应当晚育。学校不给生
育指标,不发独生子女费。
四、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
研究生兼职协理员助理工作条例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搞好研究
生班级的党团组织建设工作,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在我校实行研究生参加三
助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增设研究生兼职协理员助理岗位。现将研究
生兼职协理员助理的任职办法、职责及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岗位设置
1、学院级岗位,可按在学研究生人数设置兼职协理员助理;
2、基层岗位,原则上按每个学生党支部(或班级)设置兼职协
理员助理。
二、聘任条件
1、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公正勤奋,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2、品学兼优,有较强工作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工作和学生工
作经验。
3、原则上从研究生党团组织或班级优秀学生党员干部中聘任。
低年级硕士生班级可以从高年级硕士生或博士生中聘任研究生兼职
协理员助理。
三、聘任办法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根据条件和岗位需要,
由各学院审核推荐,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上岗;
2、聘任期限为一年。工作有成效者,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
可连续聘任。
四、兼职协理员助理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布置
的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各学院党政、研究生协理员做好班级组织工作,加强
党团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3、协助各学院党政、研究生协理员抓好学风建设,密切同研
究生导师联系,共同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4、每学期初组织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末写
出工作总结上报主管部门。
5、及时处理班级内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会,二次班级干部会,总结班级工作,
布置新的工作任务。
7、抓好班级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班级内研究生参加校、
院(系)、班的各项政治活动和文体活动。
8、抓好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做好党员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9、指导或协助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的工作,注意发挥党
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的作用,加强研究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五、津贴的标准与发放
1、研究生兼职协理员助理按助管对待。在聘任期间由各院根
据业绩考核情况适当给予津贴。
2、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者,随时予以解聘并停发津贴。
六、管理办法:
1、受聘人员每学期末应向学院交书面工作总结,各学院认真
组织考评。
2、受聘者仍属学生身份,可参加各种学生评优奖励活动。
3、受聘人员的工作业绩,将反映在毕业生有关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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