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uate 版 (精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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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第72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适用于2000年1月以后申请答辩的博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
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
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我校对博士研究生在攻读
学位期间发表论文规定如下:
  1、每名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及核心以上刊
物(含被ISTP检索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与本课题有关的
学术论文总数一般不得少于3篇, 其中理科博士生至少应有一篇
文章在被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 工科博士生至少应有一篇文章
在被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
  2、博士研究生撰写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文章,投
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论文的署名应由博士研究生与导师根据
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在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博士生作为第一作者
的文章一般应不少于两篇,其中一篇应为在被SCI或EI 检索的刊
物上发表的文章;
  3、对我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应
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对在职攻读学位的博士研究生,若其博士学
位论文工作在所在单位进行,则至少应有两篇文章(含一篇在被
SCI或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是与导师合作完成, 且此两
篇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4、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核心期刊参照哈尔滨工业大
学《学术期刊目录》(试行稿)。被SCI或EI 检索的刊物参照哈
尔滨工业大学科研处等单位编印发行的《最新SCI收录期刊指南》
和《最新EI来源期刊投稿指南》(试行稿)。
  5、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
学位期间发表文章的原件(含相应期刊的目录)或录用通知书的
原件,交有关学位分评委员会及校学位办审查。
  6、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若发表学术论文情况不能满足
以上要求,但已在核心或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了至少两篇学术文
章,可先领取毕业证离校,此时其学位论文暂不在各级学位委员
会上讨论。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如发表学术文章达到要求,可向
学校递交发表文章的原件,学校将按一般程序进行其学位授予的
评审工作,对合格者将颁发学位证书。
  7、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答辩的博
士生,仍按我校对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
规定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19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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