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uate 版 (精华区)
关于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年限的规定
经校学位委员会第74次会议讨论通过,对
我校博士生的培养年限规定如下:博士生培养
年限一般为三年,根据需要,经批准可延长至
四年,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多可延长到6 年。
延期期间学校不再发给导师业务费,研究生不
再享有助学金及各种补助金,住宿实行交费(
交费额由学工部按校内标准确定),其他待遇
同一般博士研究生。
本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19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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