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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1998年6月18 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
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授予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程序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如
下:
1、资格审查
2、课程考试
3、论文工作
4、论文提交及评阅
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6、论文答辩
7、学位授予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1)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
五年以上;
(2)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或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与申请学
位的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并具
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对获奖的具体要求
见附件A);
(3) 申请人应在将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
及专业知识基础,并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
(4) 已经完成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的主要工作。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
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
(5) 申请人简历;
(6) 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博士学位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该表须
加印密封;
(7)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见附件三),
推荐人中应至少有一名为博士生导师。推荐书需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
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周内公布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已确
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学校将组织对其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
认定。
三、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按照相
应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组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考试将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进行,评卷标
准严格与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评卷标准一致。所有课程考
试在校内进行。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
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
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
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工作
1、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学校将指定博士生导师对
其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2、论文要求
(1)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
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
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
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
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 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规范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
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3、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导师的指导
下,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在此期间,
申请人应在相应学科公开报告其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五、论文提交及评阅
1、论文提交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九个月内向我校有关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同时指导教师应提交对论文的
评阅意见(格式见附件四)。
2、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完成,申请人不得
参与)
(1)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由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
术职务的专家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
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
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格式见附件五)。申
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中应至少有三
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
(3)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将评阅
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填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
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见附件六)。
(4) 论文评阅意见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接受。论文评
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及评阅意见不得告知申请
人。
(5)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由分评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拆阅
评阅意见,并根据对论文的审核结果及评阅意见决定是否签署申
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六、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1、申请答辩的条件
申请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1) 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 在核心或核心以上刊物(含被ISTP检索的国际会议论文
集)上发表至少3篇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 其中理科
学科的申请人应至少在被SCI 检索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
工科学科的申请人应至少在被EI检索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
申请人须为文章的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人为文章的第二作者时,
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
(3) 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且已通过由学科组织的预答辩。
(4) 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答辩。
2、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人选确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
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做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
送交答辩委员会各位委员。
3、校学位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的十天以前,将下列材料提交
到校学位办公室:
(1)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书》一式两份(见附件七);
(2)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八);
(3)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基
本情况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九);
(4)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表》(共七份);
(5) 《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十);
(6) 研究生院培养处出具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7) 按本规定六、1(2)项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文章;
(8) 博士学位论文。
校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以上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对答辩资格的
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答辩委员会秘书。若答辩资格审核通过,
则可进行答辩。
七、论文答辩
1、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
论文答辩。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
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
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
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
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
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将及时向社会或申
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九、后期工作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校档案馆,
并将论文复印件分别送交图书馆、研究生院各两册,系资料室一
册。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
位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档案封面
应有"在职人员"字样。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19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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