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xy (waters), 信区: HITComment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5月27日08:41:38 星期天), 站内信件

发信人: Jason (麦田守望者), 信区: Times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1年05月25日19:13:54 星期五), 站内信件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80412
实施日期:1988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
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930329
实施日期:199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
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
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
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
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
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
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
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
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
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
、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
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
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
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
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
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
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
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
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
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
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
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
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已
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
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
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已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
务劳动。”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990315
实施日期: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
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
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
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
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
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
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
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
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
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条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
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
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
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
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
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
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
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
留畜。”

  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
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
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
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
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
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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