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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旧楼该不该收费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4月18日10:56:13 星期三), 站内信件
最近博士生住宿的收费问题成为学校近期的焦点。该收费问题是伴随着
学校后勤的市场化进程而产生的。在这里我们不去探讨由后勤集团贷款并租借
学校地皮而建成的博士楼的收费问题,而只想讨论一下老学生宿舍如一、二、
三、四、七、八这些原属于国家固定资产的宿舍收费问题。
在后勤集团未改革之前学校、老学生宿舍和住宿学生的关系就是宿舍作为
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代表国家占有这些国有资产并具有支配权,学生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家公民享有免费住在宿舍的权利,住宿期间的水费、电费、
维护费、管理费等费用由国家以住宿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学校。学校、老楼与住宿
学生的“三角关系”是由国家的明确文件确定并且保证的。今天,在教育改革的
大环境下,国家取消了前面所说的住房补贴,同时学校后勤集团脱离学校被推向
市场,就形成了学校、后勤集团、老楼与住宿学生这种新的“四角关系”。但是
这种“四角关系”是不确定的,国家没有的文件来确定这种四角关系并保证这种
关系的合理性。
首先,老楼与学校的关系没有改变。老楼仍然作为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由
代表国家的学校占有,它应该继续体现的是作为国有固定资产的价值。老楼体现
价值的具体表现就是住在老楼的学生的住宿费。这笔住宿费用应该上缴国家。如果
国家没有文件收取这笔费用就应该作为社会主义的教育福利体制的一部分使享有
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广大学生免除住宿费用,维持以前的现状,同时对于国家不再
承担的其他与住宿有关费用由学生承担。
其次,老楼与市场化的后勤集团之间的关系国家没有明确文件确定。学校是否
以并且能够以租借、有偿转让等形式将老楼的使用权转移给后勤集团,没有明确的
文件确定和保证。即使作为改革的试金石也必须有基础文件来保证国有资产及国有
资产的所得收益没有流失。既然后勤集团与像老楼这样的国有资产的关系不明确,
那么它也就无权制定老楼的住宿及其他收费标准。学校对于住宿的各项规定和收费
标准、后勤集团代收费用的形式及所收缴费用的分配和所有,这三方面都应该按照
国家有关文件的政策及规定来实行。
最后,后勤集团与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学生的关系没有明确的文件确定。作为
市场化过渡阶段的后勤集团对学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如果它作为提供服务商,
如何保证学生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当学生的消费权益受损时,是向消费者协会
还是向政府机关法院部门申诉?具体到老楼的收费问题上就是有关后勤集团的收费
标准的制定,如收哪些费用、收多少、怎么收,都应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综上所述,学校、后勤集团,老楼与学生的关系就是老楼属于学校,老楼所收的
住宿费用应该属于国家,老楼的管理运转所需要的费用属于学校,这笔费用的制定
权归学校,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学校为推进后勤集团市场化改革
所确立的老楼与后勤集团的关系、后勤集团收费形式和形式制定以及后勤集团所收取
了的费用的分配及所有应该按国家有关文件的政策和规定指定和执行;学生权益的
保障体系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的政策和规定建立。
这样以来,旧楼该不该收费的问题就明确了。旧楼的费用应该细分为住宿费、
管理费、维护费、电费、水费等费用。住宿费收不收取由国家制定,费用属于国家;
管理费,维护费学校按国家文件制定并由后勤集团收取,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分配
给学校和后勤集团;水电等费用应由后勤集团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并收取,
如果学校已经作为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上缴了水电费,那么所收取的费用都应该归
学校。因此,无论是3人间的1100,4人间的1000还是6,8人间的700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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