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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转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4月23日14:51:46 星期三), 站内信件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ARS 讨论区 】
【 原文由 ssos 所发表 】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食药监办[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委、经贸委、物价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疫情高度重视
,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局部地区的疫情已得到控制,但形势
仍然严峻。2003年4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对进一步
做好“非典”的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
合,彻底地控制疫情的发展,并对加强防治“非典”用药问题提出了保证药品质量、防
止哄抬药品用品价格、保证药品用品供应的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此次工作会议
精神,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治“非典”药品的监督管理,全力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治“非典”用药和医疗器械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要严格把好防治“非典”用药、用械的质量关。对卫生部门用于防治“非典”需要
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其质量。对市场中出现的以防治“非典”
为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全力保证防治
“非典”过程中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等相关产品安全有效。配制用于治疗“非典”的医
疗机构制剂必须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配制用于治疗“非典”的医疗机
构制剂必须在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车间配
制,并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助理执业医师处方使用。如因紧急情况需进行调
剂的,省内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卫生、药监部门在防治“非典”工作中,要密切注意国际、国内“非典”诊断和治疗技
术的进展,对于防治“非典”有效的药物、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审批。各级医疗机构要以防治大
局为重,对于“非典”病人要先救治,绝不能因为费用问题推诿病人,同时更要严格执
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关于“非典”病人的医药费用支付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将予
以明确。医疗机构运用中药预防治疗“非典”,应遵循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对于使
用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卫非典发〔2003〕1号)中的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分装成瓶装、袋装等用于群体用药的
,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一定指定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若用
配方颗粒进行调配的,应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生
产的配方颗粒。其汤剂或组合型配方颗粒都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贮藏、有效期、煎制单位等,确保汤剂
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防治“非典”药品广告必须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说明书或证明文件为准,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保健食
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防治“非典”功能;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其说明书的范围之内。
发布用于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必须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
方可发布。对未经审查发布方剂处方广告的,按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查处。
二、加强防治“非典”药品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的监督管
理。凡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
价的药品,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
异常波动涉及的范围较广、上涨幅度较大、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发展下去会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采取限定差价率
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备案。要切实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价格规定的,特别是趁机囤积
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要加强对药品
、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
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有关价格工作的具体要求
按发改电字[2003]8号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药品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
各地经贸委及中央医药承储单位要按卫生部门提出的防治“非典”用药品种清单,对本
地区的药品生产情况和本单位药品储备工作,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卫生部门
防治工作需要,对有关药品的生产能力、原料供应和储备药品的数量情况及时准确把握
。要进一步完善与卫生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密切跟踪临床用药品种和数量变化动态,
同时加强对相关药品市场需求的监测分析。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工作预案,一旦
出现药品紧缺迹象,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企业保质、保量生产并及时投放供
应市场。
各地经贸委及中央医疗承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严格落实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务必确保生产企业和储备职能部门通讯畅通;确保储
备计划所列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确保在紧急需要时,调得出,供得上
,质量好,品种全;确保应急防治药品能够在24小时内调运送达。
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各级人民政府当前的
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发展计划、经贸
、价格、卫生、工商、中医药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各
项措施。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积极组织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防治工作
,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防治实效,并加强沟通,互相配合,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
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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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好书,应当多读几遍
风味的肘子味道不错,我还想再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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