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TSY 版 (精华区)
关于组织纪律的有关规定
一、组织纪律
(1)一切教学环节和校院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的假期者,一律以缺勤论处。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校、院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实验、
实习、设计(撰写论文)晨读、义务劳动等。无故不参加者,每天缺勤按6
学时计,迟到、早退按1学时计。晨读每天缺勤按3学时计,迟到按1学时计。
(3)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出具有关证明。请病假者必须凭医院诊断。
(4)不遵守学校和学院各种规章制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批准权限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指导员批准;
请假一天以上、二周以内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请假二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三、考试纪律
(1)迟到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本门课按"0"分处理。进入考场30分钟以后
方可退场。一旦开考不准请假离开考场。必须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离开考
场后不准再返回。
(2)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纸张、进入考场,一旦带入必须在发卷
前交到老师指定的地点。否则,一经发现,无论抄、看与否都按作弊处理。
(3)在考场内不得走动,喧哗和偷看其他人的答卷,也不得向其他人传递答卷信息。
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4)凡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的考试成绩以'0'分计。
四、处分
1、处分有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
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2、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个学期内违反考勤制度累
计为10至20学时或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缺勤累计为21至28学时
或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勤累计为29至32学时或6~7天者,
给予记过处分;缺勤累计为33至40学时或8~12天者,经学校教务处批准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缺勤累计40学时或2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作勒令退
学处理。
3、累积两次警告处分按一次记过处分计;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按一次留校查看处
分计;累计两次记过处分按勒令退学处分计。
4、考试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一般性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考试作
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替考者双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5、违反学校其它纪律者,处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实 验 学 院
一九九九年五月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72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