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xwz (小甜枣儿), 信区: Humanity
标 题: 知识的价值04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4月06日20:05:08 星期五), 站内信件
[作者] Esther Dyson
[译者] 汪 洋
失而复得的天堂
“网络知识财产将丧失自身的价值”,这一想法足以让大多数知识财产的拥有者和
创作者大吃一惊。但是,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奇的想法。在软件业,这种现象早已
出现。大多数软件产品都将成为商品,这并不是因为软件产品易于复制(这是非法
的),而是因为它们易于仿制。客户们希望得到的是富有创意的产品:由于厂商希
望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希望保持低价位,从而价格一再压低。
总的说来,在每一个市场中,有少数市场领导者在创造和保护内容方面一直保持着
高姿态(或许用免费内容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另外一些厂商则在出售内容的过程
遭遇了重重困难,因而他们只好寻求一些新的收益渠道补偿自己的创造。拥有知识
财产好比是拥有土地:你应该不断地进行投资,才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而不能坐享
其成,等着收租。对于一些人而言,这是不公平的。如果你所熟悉的都是那些老掉
牙的市场规则,而不愿介入一种新游戏的话,那么肯定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但是,
如果你仔细地审视一下这些新规则,你就会发现,有些新规则也具备了一定的道德
基础,人们因自己所做出的努力——一种过程或提供的某种服务——而获得了一定
的报酬,而不仅仅是拥有知识财产而获得报酬。
拥有土地使你获得了收取回报的权利。但是,房地产业越来越重视地点和配套设施
,如产权和义务等。是的,土地拥有权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今天的房地产业中
这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在网络世界中亦是如此:知识产权固然是重要的,但
是在知识贸易中并不是关键因素。
知识价值曲线
内容的价值也遵循一定的发展曲线。只要少数人感兴趣就足够时——如参加舞会,
看电视,或逛商场等——那么,其价值肯定也不高。当一种产品成为一种标准时,
它的价值就会提高的,不仅整体如此,个体亦如此。使用者可以互相合作,分享资
料:Juan和Alice可以分享共同欣赏John Malkovich的表演,共同分享那种体验;
黄金的价格可能因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黄金可能提价而一路攀升,人们也可能因此
疯狂抢购黄金,因为人人都希望买了黄金后会发大财;所有朋友都到场的话,舞会
的气氛一定会更浓。但是,在某些场合,价格会达到一种巅峰状态:舞会上人满为
患;明星只是走过场。
相比之下,有的东西价值更高,因为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市场上唯一的厂商,拥有
一种特殊的牙膏配方,知道在哪个地方可以找到石油。当多种信息从一个地方流向
另一个地方时,争当第一自然是合算的,但是,当信息得以广泛传播或经过再处理
之后,信息的价值就得到了最大化,从而信息也获得了附加值。
知识财产的某些方面可以融入某种具体的媒体,也可以进行拷贝。但是,内容的其
它不容易替代或复制的方面就不能轻易地予以仿效或进行转换。它们的价值只有人
们注意到它们,或人与信息产生了某种互动之后才得以实现。我们姑且称之为知识
价值,而不要将其称为知识财产。知识价值包括如下内容,如表演、教育、培训、
教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人的注意力——某个人看到你的e-mail,回复你的
e-mail,回答问题,或者通过远程会议形式与你相见等。
知识价值(有的人称之为“上下文”(context))只有在其他人,尤其是特定的人
,与之产生非正式的或正式的互动时才出现。在一个人潮涌动的球馆里看球与观看
几个朋友打球时的体验完全不同。在一个1千个人参加的宾馆舞厅中享用一盘价值
500美元的菜与在总统套房和40个人品尝每份平均1万美元的菜肴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价格与独特性以一种极其巧妙的、神秘的方式交织在一起。
内容的知识价值在网络上是不容易复制的。这是不足为怪的,因为它取决于人的行
为或者人的存在——无论是在近距离之内,还是远程进行的;无论是实时的,还是
个人作出反馈的。知识财产是知识价值的实现方式,或是一种努力的自然表现方式
,是极其容易复制的。另一方面,知识价值也是一种努力,一种服务,一个过程,
它有时是可以分享的,但是,在没有其他人共同参与来完成同一件事时,这种努力
是不可复制的。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它是稀缺的,不可复制的。在未来的商业社会里,这个不可
复制的内容很可以获得最高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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