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freely (<% GGStudy %>), 信区: Management
标  题: 给电子商务立个"规矩"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7月28日22:39:46 星期六), 站内信件

                            给电子商务立个"规矩"

                                                    2001 06 01 付丽

  网络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现有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日渐壮大的电子商务领域经
常显得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应给电子商务立个" 规矩"。
  通常人们之所以认为电子商务可信度较差,主要是因为在现有的网络交易中,几乎
任何人都可用任何名字登录网站。这种交易主体虚拟化的状况使网络经济的优越性大打
折扣,也为网上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严密的网上电子"身份证"系
统的法律,即规定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必须采用真名或具有唯一性的印迹,如指纹等表明
自己的身份,这将是解决交易主体真实性的根本手段,也有利于社会对电子商务的监督
、管理。
  此外,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如何保护交易人的数据信息,也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介定和制度化两个层面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通过相关法律、法
规的不断制订和完善,用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方式对电子商务的隐私权进
行法律介定和规范;二是将技术保护制度化。就是在电子商务中,收件人首先将自己所
制定的公开密匙告诉发件人,发件人则用收件人所制定的公开密匙对文件进行加密,收
件人在收到加密文件后,再利用自己的私人密匙同公开密匙一起来对加密文件进行解密
。这种技术非常先进,也非常可靠。
  另外,由于网络信息的可擦改性,人们在网上签订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极易被篡
改,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所以,笔者认为,还应建立电子证据制度,就是人们在网络
上签订的所有合同都要经过一个权威数据交换中心备案,诉讼时该中心提供的备份材料
直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制度将更有利于使网络交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经济参
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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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now i love you before i met you.
   I've been waiting all my life ... ...
yours,          
  freely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天外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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