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twm (雪碧), 信区: Management
标  题: 商榷新会计准则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4月06日10:10:51 星期五), 站内信件


  财政部日前正式发布了经修订或新制定的《债务重组》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引发
了证券业的广泛关注,一致认为这将会抑制那些靠债务重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的行
为,打击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不可否认,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增加了上市公司操
纵利润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级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
,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公允价值”重视与否,新准则过于重视账面价值
,忽视“公允价值”的存在。结果,部分条款过分体现中国特色,而与国际会计准则产
生距离。
  在旧准则规定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可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套利,有些大股
东或关联公司又通过赠与或廉价出售无形资产的方式来“扶持”上市企业。新制定的无
形资产准则缩减了上市公司借助无形资产交易操纵业绩的空间。但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
计量上显得过于谨慎。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
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
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绝大多数是研究与开发费用,注册费、律师
费能有多少?这不符合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划分原则。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
无形资产,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无形资产计价依据。
对于以货币支付的和捐赠所得的无形资产则又认可了“公允价值”的存在,以货币支付
的则可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得到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记账凭据
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照同类或类似无形
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这样处理可能
导致同样的无形资产由于取得的途径不同,在不同企业中的价值相差极大,不具有可比
性。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
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
值作为入账价值”,这种处理既不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有关股份公司发起人以无形资产
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规定,也是不公允的。上市公司以前投入的无形资产又如何处
理,是否要追溯处理。如果不进行追溯处理,可能同样的企业,同样的途径取得同样的
无形资产,时间可能仅隔几个月,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就有巨大差别。
  随着科技和人才在企业发展中作用的日益重要,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结构中占的比
例越来越大,如果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此外,新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
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债务重组”中规定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不计
入当期收益而列入资本公积也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出入。
  上述提到的大多数内容与会计计价有关,会计计价应以企业取得时的成本作为计价
基础,我国基本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在这里
的实际成本是现有或该企业取得的成本,而不是以前或另外企业取得的成本,即以前或
另外企业的账面价值。同时,上述规定在实践中有一系列操作难度。新的会计准则过分
推崇账面价值反而偏离了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吴学军/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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