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twm (雪碧), 信区: Management
标  题: 经理制度(一)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4月06日09:59:14 星期五), 站内信件

摘要:
一、引言: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委托契约;
二、雇佣经理:为什么雇佣经理?不雇佣经理,行吗?谁敢雇佣经理?如何雇佣经理?

三、经理制度:《经理法》,经理文化,经理市场
————————————————————————
一、引言
最近,国内一些企业对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开始有些吱唔,有开倒车的迹象,甚至怀疑这
个制度的作用。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积极的,努力寻找现代企业制度与中国的国情相
结合的道路,以使所建立的制度更适合中国企业的现实环境和文化背景;二、消极的,
基本是否定现代企业制度,多认为实行之收效甚微,反面作用大,甚至有的企业又拉回
原来的体系上。
庞义成在一篇《评论:倪润峰--英雄的复出》(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
月27日 16:35 新浪财经)中议论道:
“无论董事会还是监事会,程序上的设置和变动就像衣服,并不能掩盖一个事实:我们
的企业伦理同我们的社会伦理一样,还是几千年前的老调调。个人能够超越于组织而存
在、并能够无视或打破组织内的普遍契约,最终把组织变为个人的附属,这就是我们在
21世纪初叶所处的环境。
“此前所描述的天花乱坠般的现代制度和理念,均敌不过这一番低调而审慎的复出。因
此我们要感谢倪老板,他让我们回到了自我,就像在我们的脑门上打了一个响亮的榧子
。”
奥联网很少议论现实中的风云之人、风云之事,引用庞义成的话,也不代表奥联看透了
长虹什么、倪润峰什么。我们担心的是,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出现“非现代企业制度”
(实在不知导入现代企业制度之前的叫什么)的回潮。
应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但仅仅如此表述为公司制还非常不够:“
公司制”又是什么?
所谓公司制,至少包含三个含义:首先,公司是社会化组织,其次,它要独立承担民事
等法律责任,第三,要实行法人治理制度。
法人治理制度,首先可以理解为股东治理,其次经营权委托。一个成千上万股东的公司
,谁来经营?必须把经营权委托出去;两个股东的公司也要委托一个人做经理,您可以
既是股东,也可以同时是经理,但股东是一个范畴的概念,经理则是另一个范畴的概念

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与经理是两个必须具备的角色。一个人既是股东也是
经理,只是把两个不同的角色附加在一个人身上而已。股东可以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等,经理可以是单人经理,也可以是管理集团,甚至可以是“
CXO”企业内阁制度,还可以给任何具体称谓。但,股东与经理之间委托、被委托的契约
关系是肯定的了。也就是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二权分离。
既然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且这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真实的契约关系”,不是一种形象说
法,那么,实际股东与经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作为法律主体,股东一方已经有《企业法》(尽管还不完善)等法律法规给出一些规定
,而作为被委托方的经理人仅仅靠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
----------------------------------------------------------------------------
----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170.202]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11.913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