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feiying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信区: Management
标  题: 业界预期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条件可望放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7月26日18:16:13 星期六), 站内信件



证券法修订工作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

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等条款拟定删除的消息,引发业界诸多预期。多家

券商企盼在证券法尚未修订之前,可先行放宽

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条件。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

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过,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

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

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实际上已为券商股票质押贷款解禁。业内人士认为,此番

证券法修订删除有关限制条款,不过是正式确立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地位罢了。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其实一直没有热起来。《办法》出台后,

只有广发、湘财、华泰、中信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此项业务,但业务开展的规模都不大

,目前则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券商和基金公司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

净融入资金达1851亿元,而《办法》出台3年多来,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总额仅200亿元,

远远少于同期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净融入的资金。

  究其原因,业界专家分析,除现行规定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模糊,导致商业银行操

作时无所适从,以及券商出于信息保密的考虑外,主要是现行条件过于严格,如股票质

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且不能展期、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等等,以致资金成本较

高,还贷风险较大。所以,可以贷而且愿意贷的券商寥寥无几。


来源,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应该是一个“双赢”之举。因

此,有必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条件,鼓励商业银行和

券商积极开展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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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木清华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61.145.131.138]
※ 修改:·feiying 於 07月27日16:25:39 修改本文·[FROM: 61.145.13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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