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oveHIT (追查到底), 信区: Municipal
标  题: 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4年03月22日00:37:00 星期一), 站内信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
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障我院计算机及计算机设备的合理利用,使我院教学、科研、办公、管理工作
正常进行,特此制订本管理规定。
  1、我院教学、办公用计算机及计算机附属设备(以下简称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由计
算机室统一进行管理。
  2、我院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的分配由学院主管领导负责,由计算机室负责调配

  3、领取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需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由本人到计算机室办理
相应手续,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领取手续、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他人代办相
应领取手续。
  3、我院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应在学院办公楼内部使用,严禁任何人将教学、办
公用计算机设备带回家中或其他场所使用以及挪作其他用途,违反者将收回其使用的计
算机设备,罚款500元,并取消其使用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的权利。
  4、严禁任何使用者私自更换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的零配件(消耗材料如键盘、
鼠标、墨盒、硒鼓、机箱外的设备连接线等除外),违反者罚款500元,并按价赔偿计算
机设备零配件的损失,并取消其使用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的权利。
  5、已有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的人员更换计算机设备时需将原计算机设备交回计
算机室,经专业技术人员核实无误后,方可领取新的计算机设备。
  6、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维护规定请参见我院《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护管
理规定》。
  7、已不能使用的教学、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
批后,交由计算机室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验收,丢失的硬件设备由使用者按价赔偿,之
后由计算机室管理人员负责该机的设备报废工作。
  8、科研、实验用计算机的使用及管理,由科研课题组、实验中心负责。
  
  本规定解释权归我院计算机室所有,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
2002年9月1日
  

注:本规定与版主身份无关。我仅负责发布。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18.8.58.197]
--
※ 修改:·LoveHIT 於 03月22日00:51:41 修改本文·[FROM: 218.8.58.197]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899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