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ebi (戈壁), 信区: Npsos
标  题: 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9月17日10:01:19 星期二), 站内信件


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计价格[2002]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
复函》(国办函[2001]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全国首批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
软件学院的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示范
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实行按学分收
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
00元;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
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
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全国统一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
院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高等学校提出的收费标准
时,要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办学成本和学生的承受能力、就业后的收入情况等
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请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问卷
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科学。 

    四、各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政策措施,结合
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
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
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
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
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加
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的学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
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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