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jonjon (姗姗来迟), 信区: SME
标  题: [转载] 合同的签订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Oct  2 16:16:22 2003)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ork 讨论区 】
【 原文由 elife 所发表 】


1. 如何签订合同
毕业生找到了自己理想的工作之后,为了保障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

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决不能大意。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

职者的权益保护就会遇到困难。因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

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

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

形式等。
刚刚进入单位,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

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注意

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

。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体

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要求。
劳动部门提醒,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

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

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求职者才有利于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

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掌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时,求职者有利于争权主动权。

比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

,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

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则应按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对应相关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

格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关于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

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用人单位的文件是否作

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应当遵守规定

是其法定义务,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慎

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为稳妥起见,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或有关法律事

务所进行咨询,以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保险系数。
2. 四金的算法
“四金”,是指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四 金”规定适用单位,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 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当享

受的基本权利。
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责任,在“四金”上不断玩“花头”,因此,求职者在签 订合同

时,要多长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花头”一: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为幌子,不给职

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单位真的为你买了商业保险,其保单也往往控制在单位手里,职

工是否 能得到实际好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

共同承担的原则,有较强的连续性,它终身随你走。当你失业或发生其他变故暂时无法缴

纳时,可暂封账户,在你重新就业后仍可继续缴纳,不影响今后的收益。
   “花头”二:在缴纳量的计算上“克扣斤两”。社会保险也实行多缴纳多收益的原则,

其中单位为你缴大头,个人承担小头。单位缴纳部分的计算基数是该单位上个月全部在职

人员工资总额。有些单位有意压低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四金”的目的。个人缴纳的基
 
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平均数,有些单位只计工资,不计其他收入。
   “花头”三:托称“试用期”。有些单位有意违法拖长试用期的期限,并用“试用期”

为借口,不为职工缴“四金”。其实,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即使在试用期,职工也

有享受“四金”的权利。比如市政府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

式录用后的次月起,就应当为被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四金的算法:
个人所得税: 
工资-1000后的1-500元,扣税比率为5%;500-2000元,扣税比率为10%; 2000-500
0
元,扣率比率为15%。
个人四金在工资中的构成:(假如工资600元/月)
养老保险金=工资×6% + 工资×25.5% =600×6%+600×25.5%=36+153=189
医疗保险金=工资×1% + 工资×5.5% =600×1%+600×5.5%=6+33=39
失业保险金=工资×1% + 工资×1% =600×1%+600×1%=6+6=12
住房公积金=工资×7% + 工资×7% =600×7%+600×7%=42+42=84
除去四金后的工资=工资-所有的黑体部分相加的和 
黑体部分是你个人交纳的部分 其它是单位帮你交纳的部分
个人交纳比例 单位交纳比例 
养老金 6% 25.5% 
失业保险金 1% 1% 
医疗保险金 1% 5.5% 
住房公积金 7% 7% 







案例:小A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不仅工资待遇十分优厚,而且因为由好朋友介绍,小A十

分放心。从事工作七月有余,小A一直未签订劳资合同,经打听企业内所有人员均未签订,

好朋友拍着胸脯保证,小A也没有多想。不料一日忽被裁员,公司一分赔偿金也没给。等到

想起找朋友询问时,朋友已不知所踪。小A后悔莫及,连声道:“我太相信他了!” 
  法博士点评:  
  1、外资企业没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小A利益受侵害,可根

据法律请求赔偿。  
  2、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

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

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给赔偿。赔偿办法如下:(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

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2)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

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

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他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

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不得不提醒大学生们:无论何种情况发生,合同都是必要条件。没有合同,法律很难为

之伸张正义。初入社会,一定要多点心眼,留心用人单位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法

人资格是否确实存在,公章是否具法律效力等。

附:
《劳动法》中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

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

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

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

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

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

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

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

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

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

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

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用人单位依据本

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

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

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

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

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

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

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

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

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

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

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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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脚步想要去流浪,我的心却想靠行
            我的影子想要去飞翔,我的人还在地上
            我的笑容想要去伪装,我的泪却想投降
            我的眼光想要去躲藏,我的嘴还在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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