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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uobuwang (萝卜王), 信区: HeNan
标  题: 河南酝酿立法保护进城农民工 属中国首次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May  6 08:49:53 2005), 转信

河南酝酿立法保护进城农民工 属中国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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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7:10 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从4月20日开始,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宣告全国范围内第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有望浮出水面。这个消息的背后,是河南省有关农民工思路的转变,从去年底,河南出台一系列针对进程务工人员的“利好消息”,铁腕清欠农民工工资、驱逐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再到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的河南率先在境内善待务工人员,体现了一种思路的转变。此次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办法表明,河南希望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来解决“三农 
 
 
   
 
 
问题”的迫切心情,同时也寄望以此推动全国范围内早日出台有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办法。而早在3月7日起,就进城农民工生存状态问题,《郑州晚报》与新浪网联合关注后引起全国反响。

  农民工偏见下的政策缺乏

  4月28日下午,金水路的一处建筑工地上,来自南阳的老陈正在费力地拧着钢筋,35度的高温烤得她满脸大汗。在不远处的一个会议室里,20多位专家和政府官员正为一份草案争论着,他们讨论的焦点正是老陈和他的工友们。当天,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举办了一场专家讨论会,论证《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八天前,这份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

  办法的出台是源于这样一个现实:2004年河南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1411万人,其中省外输出约占一半。这个规模庞大的群体为河南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与此对应的是,长期以来,这个群体被边缘化,直至成为弱势群体的代名词。他们背着厚重的包裹,在城市的工地上,在租住的矮房中,啃着馒头,夹着咸菜,春节前向老板讨要着微薄的工资。从3月7日起,《郑州晚报》与新浪网独家联合重点关注了进城农民工生存状态,先后刊发《农民工是否已成城市过客》、《徘徊在城乡之间的孤岛群体》、《民工荒折射城市化进程之痛》、《代表委员支招欲解农民工之痛》等系列深度调查报告,并在全国引发了强烈反响与共鸣。就报道中所披露的应该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应与城市工待遇相同、保障农民工工资、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等一系列焦点问题,也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特别关注,并被他们写入到议案、提案中。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余兴成说,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社会道德、文明等原因,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权利上不平等,在生产劳动中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工资报酬受到严重侵害,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问题严重,社会保险确失,在被辞退、解雇或返乡后,不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生活无保障等,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余兴成说:“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是社会和用工单位对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施行了不公正、不公平的双重劳动标准,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

  基于劳务经济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起到的作用,河南省开始重视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并在今年把《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据悉,这个办法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有望在5月底正式出台。

  工资是首要问题

  工资几乎是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唯一要求,也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但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本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支付、不得拖欠和克扣。

  由于此前曾发生太多农民工无处讨薪的先例,此次在支付主体上进行了界定:“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发放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建设和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按照起草方了解到的情况,用工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是频频发生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这次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依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定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给农民工公平待遇

  此次《办法》的一个核心就是要确保农民工的“平等、公正待遇”,避免人为造成政策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违法设定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劳动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合法使用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不得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就业工种进行歧视性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进城务工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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