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bei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maleo (死神的猎杀), 信区: Hubei
标 题: 鄂出台规定:残疾人须占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
发信站: BBS 哈工大紫丁香站 (Sun Jan 1 22:09:12 2006)
从今年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不
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标准,则要按规定缴
纳保障金。
今天开始实施的《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上述内容。
这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出台的法规,旨在
大力促进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改善全省370万残疾人的生活条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就须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征收。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除另有规定外,均由各级残疾人劳动
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
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介绍,各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将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
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
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完)(记者 王孝武 通讯员 沈灿宣 实习生 鲁春
乔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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