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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05—2009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湘政发〔2000〕7号)发布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强,水平还不高;不同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纲要》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主要目标: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明显成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行政决策基本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政府信息公开实现法定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畅通有效。
——政府立法基本实现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行为基本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
——政府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比较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监督效能得到提高。
——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
3、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划、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逐步将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完善产品质量等各类市场监管制度,消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5、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强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健全劳动、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健全困难群体的救济扶助和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6、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合理划分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的行政管理职权,逐步形成分工明确的上下级关系。进一步下放省、市州政府管理权限,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加快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收费项目。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8、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9、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加快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并创造条件,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11、完善并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都要予以公开,让公众知晓。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及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12、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后五年,要把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作为政府立法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政府立法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要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4、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在公布施行前应当报本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15、提高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政府立法方法,实行专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项目,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府立法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
16、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法规、规章实施评估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的成本,还要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该项立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以保证立法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将实施该法规规章采取的措施、实施的情况和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17、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依据其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5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完成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主要侧重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工作,除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的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19、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20、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两个环节。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制定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从2005年起,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进行评议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上级政府也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和监督。
21、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将执法案卷的评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22、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23、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
(五)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的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24、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等制度,切实依法、及时、合理解决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机制。
25、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依法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认真抓好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7、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8、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规章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法制机构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29、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州以上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政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议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议简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制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加快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0、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
31、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支付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2、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情况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特别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度的审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申诉、检举,完善受理、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4、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从2005年起,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都要参加法制讲座。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计划。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组织部门和行政学院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使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35、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学法规划,健全和落实分部门、分层次的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加强对通用法律知识和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有关单位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行政学院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36、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实际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内容和安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除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门法制宣传活动外,还应在行政执法活动、办理信访事项及其他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三、保障措施
37、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和本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其他领导也要督促和抓好分管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就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和安排。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湖南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编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38、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省政府每年制定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年底进行检查。计划与检查的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省政府各部门要把《纲要》和本规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工作落实。各市州、县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扎实推进,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纲要》和本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本规划、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9、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从2005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要依法追究地方和部门领导的责任。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述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告诫制度,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行为。
40、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全省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1、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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