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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aqingzhq (牙神), 信区: ITnews
标  题: 日本政府规定广告电子邮件主题必须注明“广告”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1月15日11:38:07 星期二), 站内信件

【日经BP社报道】在商业广告电子邮件的主题上必须注明“!广告!”。日本经济产业省
于2002年1月10日颁布的“部分修改关于特定商业行为的法律施行规则的省令”做出了如
上的规定。该省令旨在对付通过电子邮件单方面发送商业广告(即所谓骚扰电子邮件)的
行为,要求这些商业电子邮件在主题中必须注明“!广告!”,并在邮件的明确当收件人
不希望接收此类电子邮件时的联系方法等。
  此次颁布的省令以邮购、传销以及兼职介绍的电子邮件广告为对象。另外在该省令
中将交友类服务以及成人图像发行服务等也包含在邮购业务中。当服务商将上述广告电
子邮件单方面发送给消费者时便会发生上述义务。另外,如果在电子邮件中没有注明当
消费者不希望接收此类电子邮件时的联系方法时,则必须在主题栏中注明“!无联系方法
!”。违反上述标记义务的邮购服务商将成为行政处分(指示,停业命令)的对象。
  据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目前的骚扰电子邮件中大部分为关于邮
购的商业广告(占面向手机的电子邮件的99.3%,面向电脑的电子邮件的66.0%)。日本经
济产业省表示,通过实施此次颁布的省令,今后消费者通过自动删除“!广告!”的电子
邮件就可免遭垃圾电子邮件的骚扰。
  另外,日本经济产业省还准备向下一个例行国会提出特定商业交易法修正案,规定
当消费者已经向通信服务商联络不希望接收某类电子邮件时,法律禁止通信服务上再次
向消费者发送。(记者:中田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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