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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sephpei (蕉下客), 信区: Linux
标  题: 对于GPL的10个常见误解zz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Sep  2 16:57:44 2006), 转信

http://my.donews.com/windrose/2006/09/01/gpl_misunderstandings/
对GPL的10大误解

IT Manager’s Journal网站前两天登出一篇文章 10 common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GPL 。文章作者 Bruce Byfield是一个讲师兼记者,为了澄清一些对于GPL的错误观念,他特地采访了Richard Fontana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的律师,GPL第三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David Turner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认证工程师并参与GPL的修改)以及Harald Welte(主持GPL-Violations项目,追查各种违反GPL的行为)。Bruce结合这几个专家的意见,驳斥了对于GPL的10个常见误解。

   1. GPL是传染性的(viral)

      这个误解根源于微软的一个高级副总裁Craig Mundie于2001年在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的一个演讲,他宣称所有和GPL软件有所接触的其他软件都会受制于GPL。很多人据此认为一旦在机器中安装了GPL软件,其他的软件也要符合GPL的要求,以致于有些公司明文规定不许安装GPL软件。
      这是对GPL section 2关于修改后的GPL软件必须仍然以GPL发布的曲解,实际上条款还提到完全独立开发的软件并不受GPL约束,而且与GPL软件存在于同一个媒介上其他软件并不因此就变成GPL的。

   2. GPL不具备约束力产生

      这种误解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违反GPL的现象,自由软件基金会更喜欢采取帮助违反者改正错误的做法而不是动不动就对簿公堂。从另一方面理解,违犯者之所以愿意改正错误,正是因为他们考虑到GPL的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在德国和美国的一些诉讼案例中,GPL得到了法庭直接或间接的支持。

   3. GPL软件不能收费

      Red Hat、Novell这些公司的经营已经驳斥了这个误解。GPL的section 1中说到可以对实物分发软件或者提供额外保证来收费,section 3b要求对于源代码的收费不能高于进行实物分发所需的费用。

   4. 绝对化的“自由还是死亡”(liberty or death)条款

      GPL的section 7规定:法庭的指令或者对于违反专利权的裁定并不能成为不遵守GPL的豁免理由,如果不能兼顾裁定和GPL两者的规定,就不能再发行软件。这个条款被称为“自由还是死亡”条款。
      其实这个条款只是针对那些不允许用户以GPL进行再发布的专利许可证,但是一些人把它理解得过于苛刻,有人以为不允许在禁止转授的专利许可证下分发GPL授权的代码,还有人以为(这一句看不太明白)some have worried about the existence of a possibly-applicable patent, or of some law or regulation that might potentially be applied to everyone in a particular jurisdiction is enough to trigger this jurisdiction. 而GPL的文本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5. 发行者只需要发布他们修改过的源代码

      许多从事派生软件开发的开发者认为,只要原始的开发者还在发布源代码,他们就只需发布修改的部分就可以了。然而,尽管要求所有发行者发布全部源代码有时候显得多余,但GPL并不允许有例外,而且今后也是如此。

   6. 发行者提供源代码就行了,不需要发布使用方法

      按照GPL section 3 的规定,发布源代码只是发行者的部分义务,发行者不仅要发布所有模块的源代码、相关定义文件,还要发布用于控制编译过程和安装可执行文件的脚本等,也就是说让源代码对每个人都有用的工具。尽管很多人已经有了相应的工具,但发行者不可以假定每个人都有。

   7. 发行者不需要提供获得源代码的方式(offer)

      section 3 允许发行者选择随二进制文件一起发布源代码或者给出一个提供源代码的方式(offer)。如果发行者两样都不做而是坐等别人的要求,尽管会比较省事,但是却是对GPL的直接违反。

   8. 发行者只需要给自己的顾客提供源代码

      如果发行者承诺提供源代码,根据section 3b的规定,这个承诺要维持3年,并且对所有第三者都有效,无论是商业客户还是其它对源代码有兴趣的人,都没有区别。

   9. 发行者只需要给出指向GPL文本的链接

      这样做对发行者来说很容易,但违反了section 1,它要求“在每一份拷贝中都明显地、适当地发布版权声明”。原因是并非所有人都能上网读到GPL的内容,他们也许因此不知道自己也可以继续发布这些软件。

  10. 我所理解的字面意思和你的不一致

      有些对GPL的混淆并不是出于误解,而是由于观点不一或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在新的GPL修订中,将通过事先对概念的定义来减少这些混淆的现象。 

原文中牵涉到不少法律概念,本人水平有限囫囵吞枣,摘译了大概,还望方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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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侯,把English读为"应给利息"的同学当了行长;读为"阴沟里洗"的成了小菜贩子;读为"因果联系"的成了哲学家;读为"硬改历史"的成了领导;读为"英国里去"的成了海外华侨;而我不小心读成了"应该累死",结果成了华为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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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3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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