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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un (大灯泡), 信区: SoftEng
标  题: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0年09月17日09:00:36 星期天), 站内信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编者按(中国计算机报)


        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已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全国各行业、各省(市、
区)都在积极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建设信息网络,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信息
技术和产业,促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全面
展开,正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近几年,我国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信息系
统的开通运行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吸引着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单位把资金
投入到信息系统建设中,越来越多的厂商涉足这一领域,从事系统集成与软件开发
,承建信息系统。总体上说,我国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集成产业发展方面取
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众多厂商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了锻炼和成长,其
素质和能力也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我国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信息系统集成市场不太规范,承建信息系统建设的单位,其综合能力与信息系统
的建设规模、复杂程度不相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周期与建设质量无法保证。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从事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业务的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
量,避免出现信息化建设中的“綦江虹桥”事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
,信息产业部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资质认证工作。为此,信息产业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现转发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
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
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
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
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
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
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
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
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
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
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
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
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
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
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
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
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
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
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
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
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
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
审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
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
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
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
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
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
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
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
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
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
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
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
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
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
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
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
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
《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
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
、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
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
》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
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
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
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
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布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
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
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
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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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灯泡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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