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hellocat (牙刷终结者), 信区: Car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11日14:54:46 星期一), 站内信件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防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的行
人通行。
(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按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
人,可以继
       续通行;
(三)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指方向通行;
(五)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
右边无横道
       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
通行的情况
       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信号灯:
(一) 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 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 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
辆通行;各
       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
臂同时向右
       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
行车辆,在不
       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以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
续通行。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 手势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
辆通行;各
       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 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和直行的车辆
通行;左臂
       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
横道的直行车
       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 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
动时,车辆
       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
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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